一个经营场所可注册多张工商执照
- 发布时间:2014-08-15 03:35:07 来源:今日早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我省下月起实施《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一个经营场所可注册多张工商执照
□通讯员 沈雁
本报记者 洪慧敏
9月4日起,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工商登记的,我省工商登记机关将一概不予办理。
而租用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企业须取得相关租赁证明后,方可登记注册作为企业经营场所。
记者昨天从省工商局获悉,《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近日发布,并将在9月4日起实施。
新《规定》放宽了我省企业登记经营场所的“门槛”,不过也划定了“底限”。昨天,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专门为本报读者解读了《规定》。想要或正在创业的朋友,不妨看一看。
经营场所与工商执照
对应数量可变
新的改革,采取地址信息“申报制”,代替原来的经营场所登记方式。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按照老的方式,是采取严格的‘一照一址’,这种旧模式相当于设置了‘门槛’,可能导致一些缺资金、缺场地的小微企业,无法顺利通过注册登记。”
比方说,“创业者在城乡接合部租赁一间农民房作为经营场所,而农民房往往又没有产权证,创业者要举证登记成为经营场所,可能相当困难。”
而采取新的申报制后,允许实行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方式,上述这种类似“困难”则迎刃而解。
此外,为降低创业成本,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修改为申报制外,《规定》还多措并举释放存量场地资源,继续推行已取得改革实践成果的“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政策;进一步放宽日常办公托管制度,对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高、不易影响周边环境的电子商务、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企业,其住所(经营场所)可由商务秘书企业实行托管,并明确商务秘书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
创业者登记注册前
应先查经营场所性质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本次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遵循的是既要方便注册,又要规范有序;既要合理又要合法;既要放得开又要管得住等原则。
考虑到我省各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差异性,《规定》授权各地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实际,出台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细则,法律法规对住所(经营场所)有明确规定的,各地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而对于“没有规定的”,规定明确“则不得擅自增设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提高注册门槛,增加企业创业成本”。
不过,虽然我省放宽了企业登记住所,但也是有“底限”的——《规定》第七条明确,“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违法建筑或危险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相当于明确了“负面清单”。对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我省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也就是说,创业者登记注册前,先要查验一下经营场所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或“危险房屋”等。
而租赁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规定》也明确,创业者“应当取得相关租赁证明后方可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创业者登记的经营场所
今后不限于商业用房
据介绍,《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经省政府办公厅立项同意,省工商局予以代拟。
为啥要出台《规定》?“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创建便捷的注册登记体系,总的方向是要降低准入门槛。”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释。
比方说,创业者登记的经营场所,原来要求必须是商业用房,否则我省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办理;而今后,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规定则予以“放宽”。
《规定》“第八条”明确,“企业以住宅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并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怎么理解?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规定》对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要本着邻里和谐、居民安全的原则,根据《物权法》和本地出台的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细则,在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申报登记。”
也就是说,一位创业者租赁了一套小区房作为经营场所,如果小区的相关居民或住户等都同意创业者入驻的话,我省工商部门今后可予以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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