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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孩子随女方生活

  • 发布时间:2014-08-15 02:34:49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一女子明知孩子不是丈夫亲生的,离婚时,却提出孩子由丈夫抚养。没想到,谨慎的丈夫带孩子作了DNA鉴定,结果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丈夫愤然提出反诉。近日,安徽省砀山县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孩子随女方生活,女方返还并赔偿丈夫因抚养孩子支出的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2万多元。

  砀山县葛集镇李某与王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结婚。婚后7个月,妻子王某产下一子,医院的证明显示孩子是足月生产。当时丈夫李某心里有一些纳闷,但沉浸在初为人父喜悦之中的李某并没有太将此事放在心上,认为一定是医生搞错了。李某及家人视孩子为掌上明珠,含住嘴里怕化了,捧在手里怕掉了,对为李家生下大胖小子的王某也厚爱有加,百依百顺。然而,王某对家人的关爱并不满足,嫌弃李某没本事,不会挣钱,生活中对其横挑鼻子竖挑眼,并最终于今年6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孩子也由李某抚养。

  李某收到法院的传票后,伤心难过之际,再次想起孩子出生时医院关于孩子是足月出生的诊断,心里愈加疑虑,终于在家人的支持下决定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出来了:孩子果然非李某亲生!李某一家人抱着孩子哭成一团。愤怒的李某委托砀山县周寨镇法援工作站提出反诉,要求孩子随王某生活,并要求王某赔偿因自己抚养孩子而支出的抚养费、精神抚慰金10万元。

  砀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既然李某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李某就没有义务抚养这个孩子,在不明孩子生父的情况下,孩子应当判给其母王某。同时依据《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李某在和王某婚姻存续期间所付的抚养费,应当视为王某的不当得利,王某应酌情返还;王某在与李某结婚时对自己怀孕的事实予以隐瞒,构成对李某人格尊严的侵犯,李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

  近日,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准许李某与王某离婚,孩子随王某生活,由王某返还李某因抚养孩子所支出的抚养费10000元,赔偿李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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