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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后为何还不能良性运转

  • 发布时间:2014-08-08 17:30:36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天津专员办在对某上市公司进行会计监督检查时体会到,国有企业上市后,常常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产权关系等问题上,而忽视了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出现问题给企业带来的困扰,甚至是失误。而且国企即使改制比较完全,但管理没有跟上,仍然会导致企业经营绩效不佳。

  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多多

  一是企业资金没有系统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

  企业不能全面完整编制资金预算,虽然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将投资、筹资列入公司预算,但公司在实际编制预算时未将投资和筹资预算纳入编制范围。

  企业资金的调拨与使用没有系统严格的审批与管理。企业为了充分发挥股份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融资能力,解决内部融资需要,与相关银行签订了“资金池”管理协议,同时也制定相关内控制度,设“财务委员会”负责对资金池各成员公司的资金调度与安排管理。但“财务委员会”并不是股份公司董事会下设机构。检查中,我们看到该公司2012年资金池资金调拨数额达30多亿元,无论有偿还是无偿,在其整体调度过程中未看到保存相关批复和审议的依据,没有资金使用用途的标注。而且不按贷款实际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其在建工程项目。

  二是企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资产管理意识淡薄。

  资产管理科目设置不全,资产不能及时入账及账外存放资产。检查中发现企业采购存货的过程中,不能根据入库日期及时记录存货采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仓库没有单独设置“待处理产品库”,其中对于原材料的头尾切割边角料以及不合格品未设置专门库位和人员管理,仅设置实物账,在财务存货账上没有记录,期后实现销售过程中仅确认收入,不结转成本,因无财务账记录,企业实现多少收入就无账可查了,极易形成账外资金。

  资产核算不规范,财务处理不到位,会计核算随意性大。企业在工程物资的核算中,将其采购的部分工程物资随意计入应付账款的借方,而未根据入库验收及时记录工程物资,导致账面按照付款进度记录的金额与实际盘存金额不符,期末调表不调账,账实不符,金额达3个多亿元。其部分在建工程也随意在应付账款的借方核算,金额达1.5亿元,期末也是只调表不调账。

  我们在检查过程中还发现,企业在建工程转固不及时是该企业集团的普遍现象。竟有应在2008年就应转而至今未转的固定资产。部分工程物资核算不能和日常生产经营物资核算完全分开,加之负责工程核算的会计人员分工不清,核算人员缺乏对在建工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财务核算体系设置不合理,日积月累,造成相关财务数据不实,核算混乱。

  三是不能合理把握准则,“灵活”运用会计估计。

  会计估计涉及对未来交易或事项的确认和计量,这些交易或事项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这就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检查中我们看到,企业的一笔应收账款9000多万元,在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债务单位相应价值资产,并得到法院的裁定书之后,仍然计提了应收账款80%的坏账准备,该上市公司当年就已经亏损,这容易产生计提了秘密准备的嫌疑,以备下一年度转亏为盈,“灵活”地运用了会计估计政策。

  四是财务管理基础薄弱,成本费用控制不力。

  企业产品的成本没有合理的分摊方法,企业财务负责人及会计人员以品种多繁琐麻烦并延续传统成本管理方法为借口,使得生产间接费用不能准确分摊至在产品及产成品,部分产品也不结转成本,因此其产品成本管理滞后、核算粗疏。企业费用管理没有一套严格、科学的控制指标体系,费用控制无法实现相应的目标。

  五是信息管理落后,计算机网络使用水平低。

  该企业领导信息化意识不强,企业信息化技术较薄弱,缺乏既懂业务与管理,又懂得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该企业会计核算依托多个会计软件,使得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庞杂、不规范,影响了企业的信息化建设。

  未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首先,国企改制后,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够规范。企业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并进行了公司制改革,按照《公司法》成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但大多数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决策者和执行者责权划分不清,班子高度重叠,对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实施情况缺乏主动监控,沿袭了由“家长”说了算以及“按历史惯例”的习惯做法,还没有过渡到法人治理结构上来。

  其次,陈旧的思想观念仍然桎梏着企业发展。受计划经济思想、官本位意识等陈旧思想观念影响,经营者不愿创新,怕担风险,怕担责任;出现问题只要与己无关,都能欣然接受。检查中,发现部分部门负责人在核实问题时,首先看问题是否与自己工作有关,丝毫不考虑对企业的影响,并曾直言不讳地说过“这个问题不是我做的,你们可以定论了”等等。

  最后,社会中介机构的“中立”态度,也为企业改制后不能良性运转起到了助推的作用。上市公司经社会中介机构年审后,应增强对社会披露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公允性,然而,事务所为了自身业务的需要,受自身利益的驱使,往往采取迎合的态度去迎合改制企业,利用其对“准则”及相关法规的熟练运用为企业经营者出谋划策,堂而皇之地游走于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的边缘。

  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

  必须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改制后并不必然意味着企业的成功,能否成功的主要因素之一是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健全。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理顺关系,探索在领导体制、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方式、制度规范等方面的协调运作。

  必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要在现有基础上,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对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制定的相关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做到内控制度要全,执行起来要严,不能形同虚设,保障企业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合理、准确、完整。

  国家监督部门及审计机关必须加强审计工作。对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要认真揭露和纠正,促进企业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状况,披露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实、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注意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加大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天津专员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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