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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 发布时间:2014-08-08 17:30:17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化专项资金)自设立以来,财政投入规模快速增长,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便于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增强项目实施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江西专员办提出四点政策建议。

  一是应当明确申报项目所适用的具体支持方向和内容。2012年财政部重新修订《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的七类方向(各有特定含义和范畴),但并未要求项目申请人在其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申明所申报项目适合哪一类支持方向。财政部在项目审核通过后下达各省的年度文化专项资金通知中,也未明确各项目所适用和符合的具体支持方向。这样,不便于对项目发展实施进行明确定位和绩效评价考核。建议要求申报单位在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申明适合的支持方向,财政部批复下达的文件中也应明确各项目适用和符合的支持方向。

  二是应明确所下达文化专项资金的使用范畴。目前财政部在下达各省的年度文化专项资金通知中,只有单位、项目名称和金额,未明确资金的使用范畴。某些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很广,涉及设备购置、人员工资、管理费用。有的项目名称是在线电子集成平台,实际还包括了大量的实体展馆建设。项目单位的理由是,在当初项目申请的可研报告中已经提及了上述各类资金和费用,而可研报告并未被有关部门异议、剔除和删改。监督检查单位仅凭一个笼统的项目名称和项目单位原始的可研报告,难以清晰界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畴,难以分析判断资金使用的重点领域。建议财政部批复下达的“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分配汇总表”中,增加资金使用范畴内容,以便更严格地规范资金使用和科学管理。

  三是应试点专员办参与地方申报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初审。目前,地方申报单位申报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组织上报财政部。为加强中央文化专项资金的事前事中监管,使关口前移,我们建议对地方申报重大项目(文化产业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一般项目(申报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由专员办与省级财政部门共同初审上报。

  四是应明确文化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设期。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议要求申报单位在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申明项目的建设期。财政部批复下达的文件中也应明确各项目的建设期。(江西专员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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