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 磊:发展普惠金融需协调三种关系
- 发布时间:2015-09-30 06:3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王斌
大国经济特征、体制机制转轨、经济转型,都需要我国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但是,我国银行网点密度和人均占有量只处于国际中游水平,发展普惠金融仍需加把劲。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金融与财政的关系、维护市场秩序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关系。只有处理好上述三种关系,才能让好的事情落到实处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发展普惠金融,普惠金融在我国也取得了重要进展。不过,我国银行网点密度和人均占有量只处于国际中游水平,发展普惠金融仍需加把劲。分析其背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大国经济特征决定了我国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整体水平已接近中等发达国家,但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水平仍然较低。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欠发达地区居民享受的金融服务明显不足,发展普惠金融有利于中低收入居民获得更多的金融资源支持,助其早日脱贫。
体制机制转轨需要我国大力发展普惠金融。随着体制机制转轨,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不断完善,基础更加牢靠,金融利润明显上升。但与此同时,一些金融机构从农村和边远山区撤离,削弱了中低收入群体应该获得的基础性金融服务。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和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有助于弥补体制转轨过程中金融机构过度市场化经营和过度追求利润导致的基本金融服务不足,提升整个金融体系的社会责任感。
经济转型要求我国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当前,加速经济转型已成为我国政府和企业主体面临的现实挑战,小微企业是其中的重要力量。通常说来,经济主体是谁,金融服务的对象就应该是谁。但现实情况却是,各类政府融资平台和国有企业更容易得到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从而对小微企业形成强大的信贷挤出效应。发展普惠金融可以缓解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释放小微企业成长和创新活力,为经济转型注入新的催化剂。
当然,在经济转型期发展普惠金融,还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制度下,微观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参与、不影响企业的经营行为。正因如此,过去几年商业性金融机构得到较大发展。与此同时,政府还应该多措并举引导金融机构组织下沉,大力发展新型金融和准金融组织,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类担保机构等。但是,金融组织机构的下沉和新型准金融组织的发展仍然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不能被政府行为取代,不能用行政命令干预,这样才能够保证普惠金融长期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是处理好金融与财政的关系。普惠金融主要服务于中低收入群体和小微企业,开展的仍然是金融业务。但是,与传统金融业务相比,盈利性目标明显偏弱,一些从事普惠金融的机构可能无法盈利。我国大多数情况下也是本着保本微利的方针,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提供普惠金融服务。但是,金融市场存在失灵现象,从长远来看,政府必须充分运用“看得见的手”对市场进行必要引导,通过有含金量的财政政策对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机构实行有效的、间接性的支持。
三是处理好维护市场秩序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关系。金融市场秩序关系到金融体系的平稳健康运营,我国为金融市场设定了准入门槛,这也是国际通例。但鉴于种种原因,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各地区的金融服务供给也存在明显差距。为了增加普惠金融服务的有效供给,适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是正确的,大力发展区域性中小金融机构、丰富服务主体的多样性也是大势所趋。只是,在制定和实施政策发展普惠金融时,应该根据区域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金融机构属性的不同,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绝对不能一刀切。
总之,只有处理好上述三种关系,好的事情才能落到实处。
(作者陆 磊 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