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预算法》完成了20年来的首次大修,开启了财税体制改革的新时代,对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都具有深远意义。
(1)1994年,我国现行预算法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迄今已20年。 (2)2004年,我国启动预算法修订,但由于种种原因,修订工作延后。 (3)2011年11月,国务院第1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当年12月对草案进行了初审。 (4)2012年6月,预算法草案迎来二审。随后草案通过全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有1.9万人提出了33万条意见,其中有3.4万条具体修改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预算法》。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范地方政府债务,是预算法修正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次把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单独作为一个部分,凸显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8月3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谈到规范地方政府债务时强调。 [详细]
目前我国每年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资金超过4万亿元,但资金管理一直缺少法律规范。近年来一系列套取、挪用资金现象与制度不健全有直接关系。修改后的新预算法,增加了诸多关于转移支付方面的详细条款,并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详细]
将“强化预算约束”补充入立法宗旨
政府的全部收入、支出都应纳入预算
地方政府拥有适度的举债权,但须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首次明确转移支付的法律地位,同时规定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重点审查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6日分组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认为"草案四审稿已近成熟,赞成交付表决"。舆论认为,此次修改牵动着地方政府借债的"心"和无数基层干部"花钱的手"。借债还能不考虑还债吗?"小金库"还能找到空间吗?[详细]
根据四审稿的规定,地方对"钱袋子"的支配自由度将大大受限;相比现行法律,四审稿中对地方违规执行预算的做法界定十分清晰和细化,处罚较现行法律更严,且还要严于三审稿。[详细]
四审稿中恢复了现行《预算法》关于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规定。有分析指出,四审稿中虽然没有把地方国库也交给央行,但恢复了央行经理中央国库的制度,这算是各方协调和让步的结果。[详细]
此次预算法的修订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究其原因,作为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预算关系到几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体现着公民与国家最基本的经济关系。[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