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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四审稿部分披露 央行重新坐稳国库管家地位

  • 发布时间:2014-08-26 07:45: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肖玮 孙丽朝  责任编辑:曹慧敏

  与财政部多年博弈后,央行重新坐稳国库“管家”地位。昨日,《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四审稿中恢复了现行《预算法》关于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规定。曾多次参与预算法修订讨论的中国财税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教授熊伟昨日也向北京商报记者证实了这一消息,并称此为“财政部的一个让步,央行的一次阻击”。

  在现行的《预算法》中规定:“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在2012年6月公布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却删除了这一内容,改为“国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今年4月21日审议的三审稿中也延续了这一“模糊”的态度。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蒋洪表示,在预算法修订过程中,人大方面想给财政部的权力戴“紧箍”,央行也希望能保留经理国库的权利,但财政部想给自己“松绑”,从利益推算的角度来看,二审稿删除央行经理国库的职能肯定是财政部积极主张的结果。

  熊伟表示,按照通常的做法,钱和账应该分开管理,财政部管账,相当于是“会计”,央行经理国库就等于是管钱,承担了“出纳”的职能,比如财政部开一个单子要花一笔钱,“出纳”央行有权审查这一单子是否符合规定,一旦央行这一职能取消,财政部的权力将进一步扩大。

  据了解,在二审稿、三审稿修订过程中,央行和财政部在国库管理权上各自上书力争,国务院法制办不得不一直调停。期间,央行高层在公开场合多次强调人民银行依法经理国库的意义,而财政部方面却几乎没有什么舆论上的造势。

  “现行预算法规定只明确中央国库由央行经理,事实上,无论是央行还是学界,都希望各级国库都交由央行经理。”熊伟表示。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在这一说法中,所指的“国库”显然包括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四审稿中,虽然没有把地方国库也交给央行,但恢复了央行经理中央国库的制度,这算是各方协调和让步的结果。”熊伟表示,从各方透露出的信号来看,四审稿在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是“板上钉钉的事儿”,保留央行经理国库职能,有利于实现政府内部的相互监督、审核和制约。

  据了解,为与中央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做好衔接,四审稿又做出多处修改,包括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成本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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