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规范地方债体现金融机制和财政执行创新
- 发布时间:2014-09-01 18:01:00 来源:中国网财经 责任编辑:王斌
中国网财经9月1日讯 8月31日,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完成20年来首次大修。针对次预算法修改为规范地方政府举债带来的新变化,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独家提供给中国网财经频道的文章中认为,新预算法处理地方债务问题的变化主要表现在金融市场机制创新和财政执行程序创新两方面。
文章指出,新预算法处理地方债务问题的变化主要表现在金融市场机制创新和财政执行程序创新。
第一,有条件放开地方政府举债权限。现有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过去融资主要依托土地财政、地方性融资平台等模式,隐性担保体系将违约风险逐级向上转嫁,冲击中央财政安全和宏观经济稳定,造成地方债务隐患。对比发达国家,地方债务问题往往通过市场举债机制来解决,并且配备完善的信用评级、资产定价机制。例如,美国平均每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约4000亿美元,2010年美国州和地方政府债务占GDP的比重达22%,市政债券市场交易非常活跃。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地方债市场,发行和流通环节市场配套机制严重缺失。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启动自发自还地方债试点、允许地方存量债置换等举措,均表明培育新地方债市场理顺地方债务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首次有条件放开地方政府举债权限,借力多层次资本市场回答地方政府“怎么借”问题。
第二,形成“自上而下”地方债预算程序。新预算法侧重公共服务和保障民生的公共服务型预算,强化财政收支审查监督力度,从源头上严控地方政府举债权。例如,举债规模须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给地方债务规模戴上了“紧箍咒”。采用“自上而下”预算程序,避免了过去“自下而上”预算程序中地方“小金库”现象,有利于防止地方举债“开闸”后的盲目扩张行为,加强地方政府举债的公开与透明,有效防范风险。此外,新预算法还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一系列财政预算配套措施有利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为深化财税制度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 (中国网财经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