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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7日 星期六

全国工商联建议:完善行政赔偿机制

  • 发布时间:2015-03-13 00:30:55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赔偿。但是,在部分民营企业的案例中,政府由于政策变动等原因造成民营企业经济损失后,很少给予遭受损失的企业经济上的赔偿。”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在一份团体提案中指出,由于民营企业担心诉讼成本高,司法不公正等问题,不愿诉诸法律,只能自己承担损失,很多企业因此陷入困境。

  全国工商联在提案中认为,政府因政策变动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最后完全由民营企业承担,这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不仅无利于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问责机制的完善,更不利于诚信政府形象的树立,而且给企业的信心造成了损伤。

  为此,全国工商联建议建立行政赔偿补偿机制,由政府向因政府部门原因造成损失的企业进行经济赔偿或补偿。

  首先,将因行政部门政策变动导致的财产损失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由于国家赔偿的前提仅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而导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受到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损害,但并未涉及行政部门政策变动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赔偿或补偿问题,建议考虑适当扩大申请国家赔偿的范围,将因行政部门政策变动导致的财产损失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其次,着力建设诚信政府。加强行政机关,特别是主要领导的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协议的约定处理与行政相对人或合同相对人的相关事务,避免人事更替危害行政相对人或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和政府公信力。

  第三,建立政策环境或法律环境变化保险制度或援助制度,使因政策环境变化而遭受重大损失、经营困难的经济主体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资金救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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