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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子龙代表:保障患者获得就诊处方信息的权利

  • 发布时间:2015-03-03 17:33:24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朱苑桢

  关于充分保障患者获得就诊处方信息基本权利的建议

  (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7年5月1日,原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医生开处方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院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不得限制处方外流;采用电子处方时应同时提供纸质处方。2009年发布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明确要求“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这项要求落实的基础是患者能够获得医生开具的处方。

  在医患关系中,患者与医疗机构构成合同关系,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受患者委托为其检查、诊断、治疗。患者为医疗服务付费,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患者作为付费方,患者的检查诊断结果以及处方等信息是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成果,所有权理应属于患者,医疗机构没有权利截留,患者有权获得并根据自己的意愿使用这些诊疗资料。原卫生部出台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也明确“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

  传统医患关系缺乏对患者权利的足够尊重,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医患关系紧张的矛盾。让患者知情并不是目的,而是患者只有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才能自主选择、做出决定。因此医疗机构有责任、有义务保护患者的知情权,让患者能够获得并自主使用自己的检查、诊断及处方等相关信息。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作为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的力度,保护患者利益不受侵犯。

  然而,实际的情况是患者获得处方的权利经常被无情地剥夺,门诊患者经常在交付药品费用之后才知道使用了何种药物。虽然诸多规定要求保障患者知情权与选择权,但是为什么患者的权益仍然被肆意践踏?为什么国家发布的各种规定、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却难以落实?这需要当事各方进行深刻反思。

  根据医疗机构存在的普遍问题,为了保护患者获得就诊方信息的基本权利,提出如下建议:

  一、由卫计委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做出明确要求。

  由卫计委对医疗机构提供纸质处方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履行提供纸质处方的义务,对各级医院要求设置足够的自助处方打印终端和查询终端,让患者能够及时了解、获得电子处方。同时明确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应受到的处罚,提高规定的法律约束力,保证规定的有效落实。

  二、由各级卫计部门对医疗单位处方提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卫计部门建立定期对所辖医疗机构提供纸质处方情况进行检查的机制,对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并对检查结果面向公众进行公示。同时,将医疗机构提供纸质处方的情况纳入医院评级、主要负责人考核范围,提高规定的执行力度。

  三、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信息平台。

  由卫计委牵头,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将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药房、网上药店纳入其中,实现系统对接、信息共享,保证电子处方信息不会被人为限制。让患者能够通过终端查询、打印设备自由获得处方,自由选择购药地点。让社会药房能够获得病人的用药信息,指导患者合理用药,提高药学服务水平。让医疗机构能够及时准确掌握患者既往的医疗信息、用药史,保证医疗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对医疗处方的知情权、选择权是患者的基本权利。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处方,既是其应尽的职责,同时也对缓解医患矛盾、保护患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部门应明确医疗机构有向病患提供处方的义务并加强监督管理,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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