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爱君:互联网金融的界定有两类
- 发布时间:2015-02-07 10:59:58 来源:中国网财经 责任编辑:毕晓娟
中国网财经2月7日讯(记者 毕晓娟)“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发展论坛暨2015互联网金融中国行·哈尔滨站”于2月7日上午举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爱君在论坛上表示,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今天,对它的定义已经界定基本形成共识,有两类,一类是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技术,来形成新的服务模式,这种叫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还有一种是非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技术,提供了金融的服务。
以下是演讲实录:
李爱君:各位父老乡亲上午好,为什么这么说呢?这里是我出生和生长的地方,所以今天来到这里来讲金融和其他地方来讲,有一种一异样的心情。下面我讲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问题。首先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什么叫做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今天,对他的定义已经界定基本形成共识,两类,一类是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技术,来形成新的服务模式,这种叫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还有一种是非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技术,提供了金融的服务,也就像刚才狄娜女士说的一样,P2P,第三方支付,重筹,无论是第三方支付,本身的企业性质,还是P2P企业的性质,还是重筹企业性质的都是一般企业,这种非金融机构接入互联网技术,但提供的是金融服务。P2P平台提供的是债权的接待,重筹是通过重筹平台把我们原油的私募用重筹这种平台解决了信息性摩擦不对称,实质是非公开发行的一种形式,第三方支付是支付的服务。这三中形式是非棘轮机构借助互联网技术提供了服务的模式。
所以这是我们和小微企业结合更紧密的是这种非棘轮机构借助互联网技术提供的这种金融服务。下面我主要讲这两种P2P和重筹。第三方支付相对的管理办法和监管明确了。在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监管归中国人民银行。最不清楚的就是重筹和P2P平台,现在是证监会在去年12月28号出台了一个征求意见搞,就是私募股权重筹的融资管理办法,这是在征求意见过程当中,P2P银监会没有出台任何东西,提出了四条红线。下面就讲一下P2P和重筹它的法律性质到底是什么。
首先我说一下P2P,是民间借贷的网上化。比如说合汇、标汇,是在熟人之间的接待,是一种互助互利型,很少是经营性。我们国家对民间借贷是有法律定性的,合同法里面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发发通则赋予一种合法性。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公民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这种借贷作为合法的一种借贷。所以这是合法性。民间借贷只要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的4倍这是合法的。在传统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定位,利用网络的平台,解决的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摩擦性的不对称,并没有解决信息不对称。
摩擦性的不对称是什么呢?原来是熟人之间,张三李四需要钱,通过熟人解决了信用问题,因为我了解。是偶尔的,不是盈利性的。但是通过P2P平台民间借贷,从原有的熟人社会到生人社会,到平台上出借,借给谁并不知道,到平台上需查,谁需要资金,需要资金的人我也不认知,但是这个生人需要资金的主体,它的个人信用谁来提供呢?他自己提供到网站上。然后我的平台做什么呢?平台是给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一个签订借款合同的有效信息,一旦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这些有效信息,达成了借款合同,那么我们P2P就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来传统民间借贷就是我双方两个主体形成借贷合同,通过P2P平台,三方主体形成了一个借贷合同。
其实法律关系比原来复杂了,多了一个法律关系。除了出借人与借款人形成一个接待合同,平台与双方还形成了一个服务的合同,平台在三方之间形成了居间人。这是P2P平台的模式,在这个运作过程当中,其实还是民间借贷,还有它的合法性,但是通过我的平台,我还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多了一个。它要注意什么样的法律风险,这是一个首要问题。我在P2P运作过程当中,一定要遵守我们的四条红线。
第一,我不能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指的是什么?武警官会详细讲。我们刑法176条指非法集存,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P2P借贷过程当中,第一是非法集资,不能形成资金池,这是什么呢?我们P2P平台在给双方提供有效信息,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不能把出借人的资金放到你平台上,另外你不能进行错配,时间错配,这是红线。这是P2P平台注意的问题,这是债权关系。传统银行给贷款成本是高的。我讲一下重筹,是股权投资,股权大家都清晰,对中小企业发展是成本低的。管理技术、知识产权、等其他一些技术,现在很多好的企业再融资的时候,会挑,会挑投资主体,我不要钱,我要钱之外的附加值,所以股权投资成本低。股权投资虽然是私募,非公开发行,其实它并不是我们传统的私募里面的VC,PE,实质上它比它们层次还要低,你的天使投资了,有哪些人投资呢?它帮助某一个主体梦想,他只是帮助别人实现自己的梦想。到了我们国家,它把VC和PE进行了网上化,证监会出台了意见稿,完全在私募管理办法的基础之上,现在有大的修订,降低了投资门槛,原来的投资门槛重筹,完全是按照私募的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这么一个界定。所以私募股权投资,一定是非公开发行,不能违法证件法第10条,不能违法高院的司法解释,详细的后面吴法官来说。传统的民间金融和互联网的民间金融,到底有什么样的区别?这是很关键的。
实质上的最大区别从熟人社会到生人社会,另外多出一个平台,这个平台赋予一种经营性,商业性,在平台当中很多投资者本身已经不是偶尔的借贷,偶尔的股权投资,很多是职业投资者。在互联网金融的整个的民间融资过程当中,它的商业行为比我传统行为要多得多,它是一个商式的运作,就涉及到商式主体的性质,法律关系的界定。不论现在目前状况下,我们的证监会还有银监会它的管理办法没有出台之前,一定是按照原油的法律制度框架运作,不能触犯原有的法律制度。最后祝我们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当中,利用这次机会,发展自己的中小企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