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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 星期五

中国政法大学李爱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念有三种

  • 发布时间:2015-01-17 17:09:58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毕晓娟

  中国网财经1月17日讯(记者 毕晓娟)“2015互联网金融改变的投资生活高峰论坛”于1月17日下午举行。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在论坛上表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念有三种。第一个理念就是服务引导,对互联网金融,比如说众筹的监管应该是服务为主,引导为主,并不是像传统金融机构审慎性的兼跟;第二种,监管一定要有金融权利能力和金融行为能力。这是国外监管机构提出的合格投资者。第三个是民间金融的定位,这里主要指P2P和众筹。

  以下是演讲实录:

  李爱君:每个货币的阶段都影响着金融结构模式的不同,货币成熟的过程就是金融创新的过程,没有电子货币就没有今天的互联网金融,所以今天的互联网金融是电子货币的产物。创新的角度,金融的发展就是创新的过程,每个阶段的创新需要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行创新,今天的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技术的创新,是一个网络技术的创新。从现在的互联网的功能来看还是一个融资,投资,理财。我们的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是金融的话,它的尽管,制度有什么样的不同,如果和传统金融的风险特征都是一致的,和享有的制度监管是不是就可以了,为什么大家大谈特谈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今天已经有自身的风险特征,一个是制度与技术的二重性所造成的风险。在制度的变迁过程中会引起风险,在制度的变迁过程中会引起风险,但互联网金融恰恰是技术和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产生的二重性格风险。从现有的制度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已经滞后了,还有缺失。我们现在的制度是对传统金融机构本身的监管,这种是监管机构本身用量化等等方式监管,现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我们说的P2P和众筹,它的机构本身是平台,这也失去了传统机构的功能,在制度发展的过程中以及在创新的过程中,它的行为模式形成的法律关系已经和制度远远的不同了,这是在制度方面的滞后性。

  谈到缺失,没有比这个互联网的行为方式进行调整,我们传统的金融机构和现在的模式是不一致的,这是制度方面。互联网金融里面是一个网络,网络技术是一个专业性技术非常强的,而且它的变化非常快,在创新过程当中,以及操作过程当中会遇到技术性的风险,像黑客,病毒的风险,这是制度和技术二重性所造成的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第二个风险就是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以及融资者在融资过程中,以及平台的运作过程当中理性的欠缺,传统金融机构的理性要缺失很多,这是非理性,非专业性造成的风险;

  第三个是欺诈。

  第四个是洗钱的风险。

  从国外的互联网监管,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先后出台了监管制度,有共同的理念就是合格投资者,以及牌照,以及信息披露。我们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的理念是什么呢?第一个理念就是服务引导,对互联网金融,比如说众筹的监管应该是服务为主,引导为主,并不是像传统金融机构审慎性的兼跟,因为这个模式,P2P和众筹无论投资者,平台还是融资者,他缺少专业知识,缺少技术能力,在这个时候作为政府部门监管的时候一定是以服务引导为主,如果你是采取审慎型的监管,在民间融资的层面上,如果你是严格监管的话,就会变成另外一种模式,这是在监管的理念是应该是引导和服务为主。

  第二种,在监管里面,这个监管一定要有金融权利能力和金融行为能力。这是国外监管机构提出的合格投资者。第三个是民间金融的定位,这里主要指P2P和众筹。

  如果你的创新没有流动性,没有安全性,没有效益性,这个社会是不需要的。还有行为监管里的知情权,私人的隐私权的保护,还有知悉权,在这上面进行行为监管,还有信息披露制度,并不是传统金融机构主体的信息披露,一定要进行产品的信息曝露,在众筹平台上,它的产品已经非常复杂了,如果产品不进行信息披露,亿投资者不了解产品是无法投资的,你用其它的方式做宣传来吸引投资者这是不负责任的,也是背道而驰的,所以首先要做产品的信息披露。最后一个是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这对反洗钱赋予了金融机构的义务,我们监管部门要从反洗钱的角度进行监管。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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