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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的准星该瞄准什么

  • 发布时间:2014-08-06 01:45:30  来源:东方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朋浩

  互联网是20世纪以来最具有应用性的技术进步,但 “互联网金融”并未突破金融理论的框架。基于这样的认识,有权威部门参与的“互联网金融理论实践与监管相关研究” 提出的监管思路,值得商榷。“从事信贷”的中介机构不是银行,不能吸储,参与“存款保险”无从谈起,让融资平台“确保”投资回报仍还是“刚性兑付”思维。信用风险是互联网金融最大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重新分析 “事中”和“事后”的风险特征,创新监管机制。

  国务院即将出台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相关指导意见。近期有媒体报道说,有权威部门参与的《互联网金融理论实践与监管相关研究》(《研究》),可能与指导意见出台有关。而看《研究》披露的某些监管思路和方式,似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特点认识不充分。如果对互联网金融一些基本概念不清晰,《研究》提出的监管框架可能无法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也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

  《研究》提出的监管思路,是互联网金融要建立退出机制,降低外部成本;从事信贷中介的互联网机构加入“存款保险”计划,众筹直接融资的机构应确保公司的破产倒闭不影响项目的运营和对投资者的回报;从事金融支付的公司应有恢复与处置安排,当支付公司陷入危机时,其承担的金融市场的功能可通过别的公司或平台延续。

  笔者以为,这些监管思路与一些互联网金融基本认识不一致的安排,值得商榷。

  “从事信贷”的中介机构不是银行,不能吸储,因此参与“存款保险”无从谈起。互联网金融从事信贷活动主要是P2P形式。本质上P2P就是搭建一个网络平台,提供信息的发布,披露风险,对称投资方和融资方的信息,名副其实行使“中介”职能,原则上应该不仅完全没有吸储功能,信贷也是“P2P”完成的。P2P平台也出现资金池等非法集资甚至庞氏骗局的乱象,主要是因为互联网金融不规范的无序发展所致,这正是互联网金融需要加大监管力度的原因。

  按照《研究》的监管思路, P2P被定位成间接融资平台,这意味着P2P是一种纯粹借贷平台,不可以发起债券类产品。未来被规范的P2P可能就是个“从事信贷”的中介,没有吸储功能,没有担保功能,甚至没有转账功能。所以,过去P2P的融资是非法的,未来规范的P2P平台不但没有“存款”,更像是个信息咨询公司。因此,规定“从事信贷”咨询的P2P平台加入“存款保险”的规定,显示《研究》在P2P的定位与对其监管规则安排之间有自相矛盾之处。

  从事众筹等直接融资的机构,实际上不过是互联网形式的私募股权机构。按照线下规则,私募股权投资从来不可能“确保”公司破产倒闭不影响项目的运营和对投资者的回报。众筹被《研究》定义为“直接融资”,众筹如果没有债权形式的集资,就是一个股权融资平台。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同的是,众筹是通过互联网平台的私募,其优势是相对线下私募股东们的信息更对称。作为互联网平台,众筹更有可能集中了解各行业和市场运行情况,特别是可以集中熟悉企业运行规律的优秀企业家和经营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不仅参与股权融资还可以利用其市场、行业和企业管理的多方面知识,参与增值服务的投资管理,提升投资成功率。

  但是,即便互联网众筹平台比线下私募股权基金更有信息和投资管理优势,也不可能“确保”投资100%成功,也不可能“确保”公司的破产倒闭不影响项目的运营和对投资者的回报。影响项目运行的客观因素很多,如果不是众筹平台可设置“陷阱”投机套利的短期行为导致项目不成功,要求“确保”项目运行是不合理的。不然,就是在鼓励以退出为目标的“最后一公里”的短期投机套利,这对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天使”众筹平台非常不利,而从培育未来成长性企业为目标开始的“天使”,才是互联网众筹平台的生命力所在。

  更重要的是,股权投资最基本的原则是股东分担风险。让融资平台“确保”投资回报仍然还是“刚性兑付”思维,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增加投资方的道德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不能走极端。互联网众筹平台因为信息更对称,相比线下的私募,对投资者利益保护更公开公平公正。所以,众筹平台的强化信息对称是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显著的进步。如何约束众筹平台与私募同样的风险以及可能带来的新风险,正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研究的新问题,进而创新监管体系,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任务。“确保”的思路不是市场化的进步,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可能产生误导。

  在存款保险制度中,为防止恐慌性挤兑,在处理危机银行的过程中,确有先接受银行日常业务,保证危机银行正常运行和稳定恐慌情绪,然后启动存款赔付程序,再考虑危机银行的整合或收购兼并以及其他的市场化的破产清算方式。但从事金融支付业务的公司,如果严格规定不允许开立客户变相存款的资金账户,只是一个转账平台,支付技术发生故障可能短暂影响支付功能,一般不会出现需要其他公司来保证正常运行的危机。也就是说,当支付公司陷入危机时,安排其他公司或平台承担其市场功能,可能是默许支付公司做了他们并不被允许开展的金融活动。

  互联网金融充分显示互联网“世界是平的”特点,而金融业也凸显了“世界是弯的”的风险特点,金融风险会借助“畅通无阻”的互联网被杠杆放大。互联网金融把诸多线下业务和产品放到线上,增加了便利,也增加了风险。金融是高风险行业,互联网的安全风险叠加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更属于高风险行业。而互联网金融也确出现一些无序发展的势头,必须按照金融业的基本规律,制定统一规则和标准,坚持审慎监管。

  互联网金融因为其分散度高,扩张快,资金流动速度与线下流动不是一个数量级,因此,信用风险是互联网金融最大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为此可能先要重新分析已出现的“事中”和“事后”的风险特征,创新监管机制。

  《研究》提出“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和实践”概念,是非常重要的观点。互联网是20世纪以来最具有应用性的技术进步,大幅改变了世人的生活。但“互联网金融”并未突破金融理论的框架,互联网金融应该没有“独立”于金融理论体系。

  值得研究的是,“互联网经济”不但改变了世界,也发展了经济理论。互联网经济的第三方付费模式、免费提供非稀缺性产品的经营模式,等等,都可能颠覆性地冲击经济学理论。从这个角度看,“互联网经济理论”将为以互联网和新能源为代表的第三次产业革命奠定理论基础,最终或许将像第一、第二次产业革命一样,彻底改变世界经济。

  (作者系银河证券首席总裁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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