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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林诉微信公号索赔千万 被告:可适当范围道歉

  • 发布时间:2015-12-31 08:19:43  来源:新京报  作者:刘洋  责任编辑:吴起龙

  王健林起诉微信公众号名誉侵权案,昨天下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庭上,被告表示将诚恳道歉,但认为原告要求在六大网站、重要期刊登文道歉的诉求属于过度维权。

  此前,因“顶尖企业家思维”微信公众号发布冒用王健林名义写的文章,王健林将公众号所属公司诉至朝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原告

  侵权行为令王健林身心俱疲

  王健林起诉称,今年11月12日,韩商互联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韩商互联公司”)在其微信公众账号“顶尖企业家思维”刊登题为《王健林:淘宝不死,中国不富,活了电商,死了实体,日本孙正义坐收渔翁之利(荐读)》文章,冒用其名义恶意诽谤、污蔑淘宝网及网购电商。该文章发表后短短三天阅读量突破10万,在社会上广泛传播。

  王健林认为,文章充斥着偏见、恶意和诽谤,盗用其姓名,且未经其同意、以博得粉丝数量获取利益为目的使用其个人肖像,严重侵害了其姓名权和肖像权。韩商互联公司盗用其名义大肆批判互联网经济模式和电商企业,甚至使用了大量诽谤、贬低或诬蔑性词汇,给王健林本人及其所创办的大连万达集团的名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使王健林身心俱疲、精神受创。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索赔经济、精神损失一千余万元。其中包括经济损失近700万,精神损失300万。

  被告

  原告要求在六大网页道歉系过度维权

  被告答辩称,得知被诉后已第一时间主动在公众号致歉持续至今,其次,原告要求被告在六大互联网主页、全国发行并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报刊杂志上刊登道歉声明,属于过度维权。

  不过,对于目前公众号上的道歉信,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均认为不合适。被告解释说,公众号并非公司及其员工运营,是杨某借用公司资质注册了公众号并进行运营,公司没有对公众号关注和监督。

  被告说,杨某才21岁,高中没有毕业就出来打工,由于对王健林崇拜发布了文章。“他看到千万天价索赔,及时删除了微信,并写了道歉信。但不是公司深思熟虑的道歉信,虽真诚但不是适当的。”被告表示,公司可以协商更恰当的道歉方式。

  被告认为,道歉应该在有效和必要范围内进行。涉案文章传播途径是微信,阅读者是微信受众,因此微信道歉合适,且道歉后引发媒体关注,已使受众知晓。关于赔偿数额,被告认为原告诉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应驳回,被告同意赔偿原告维权支出的相应的公证费。

  昨天,杨某出现在了旁听席,但他脸色苍白,不愿接受采访。

  该案未当庭宣判。

  - 焦点

  王健林精神损失到底有多少?

  庭审时,双方围绕五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分别涉及被告发布涉案文章的行为是否属于转载;被告发布涉案文章行为是否存在原告以上所述侵权行为;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中已经进行了道歉是否适当;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发生金额;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失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发生金额。

  原告称,作为备受关注的经济人物,王健林的经营动向、言论受到关注,言行是社会经济风向标,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原告社会评价降低。

  “被告认为后果没有原告所述的那么严重。”被告认为,“极为恶劣的影响”说法夸张,涉案文章是商业文章,读过的人不会轻易相信涉案文章出自原告之手,原告称这篇文章将使公众、员工等对其产生负面评价不符合事实。

  “涉案文章不是被告本人所写,是从网络上转载的,没有任何修改。”被告还说,涉案文章是篇旧文,在天涯等网站已存在一年之久,有署名王健林的,也有署名郎咸平的,被告只是把文章转载进了自己的公众号里。

  被告承认涉案文章冠以王健林名义是侵权行为,但是被告称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只是商业观点,没有诋毁和诽谤原告。

  原告认为,转载是对已经在其他媒介刊登后再次刊登的行为,是一种完全复制的行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增加原告肖像以及修改内容并直接将标题变更后的文章,在2015年11月12日前有一样的,所以不属于转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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