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霸王条款横行:提前还房贷须交违约金
- 发布时间:2014-12-24 15:1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曹慧敏
银行霸王条款“横行”
编者按
取号、等待叫号,然后在办事员一句“请您在这几处签名”的指引下,在正反两面充满着密密麻麻小字的格式合同中匆匆找到“客户签名”处签上自己的姓名——前往银行办理业务的客户多有如此经历。但很多客户往往很少关注合同内容是什么。
当前,多地工商局在对大量银行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后,发现诸多银行制定的格式合同里存在扩大银行自身权利、免除银行自身责任、排除银行客户权利、加重银行客户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的俗称为霸王条款。
在这些条款中,有被银行客户忽略的,也有被银行客户发现却无能为力的。但无论如何,这些条款都与我们的利益息息相关。
在发现这些霸王条款后,相关监管部门更应该思考,如何解决问题并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未全额还款就全额罚息
谈起自己使用信用卡被全额罚息的经历,在济南盈科律所工作的徐春艳至今难以释怀。
徐春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2008年年底,其曾在交通银行业务员的游说下办理了一张太平洋航空秘书卡。
2009年1月,其账单为6692.4元,不知何故在还款时徐春艳少还了1000元。然而令徐春艳意想不到的是,当其次月收到账单时却发现,因为少还了1000元竟然产生了135.18元的利息以及10.77元的复利。
“当时客服告诉我,银行的利息是从借款时计息的,并且按全额计息,当利息未在指定时间内偿还时还要计算复利。也就是说,如果你用信用卡消费了10000元,而在指定期限内还了9900元,银行也会按10000元计息,同时银行承诺的最长56天免息也不再作数。”怀着疑惑的徐春艳在致电交通银行客服人员后才了解原委。
12月18日,法治周末记者致电交通银行客服工作人员,客服人员证实,该行全额罚息条款目前依然存在,同时在交通银行官方网站针对信用卡的合同条款也存在“贷记卡预借现金,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或超信用额度用卡,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按规定利率全额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的条款。
房贷抵押登记费由贷款人支付
2014年5月30日,对于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在陕西省宝鸡市的分行而言并不是很美好的一天。这天,渭滨区人民法院依宝鸡市工商局渭滨分局(以下简称渭滨分局)的申请,依法裁定对上述银行宝鸡分行因存在转嫁房贷抵押登记费问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去年9月,渭滨分局工商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先后发现,前述3家银行的宝鸡分行在以个人住房作抵押的贷款经营活动中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存在一定问题,即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应当由银行承担的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费和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费全部转嫁给消费者。
如农业银行宝鸡分行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承担。”
2013年12月21日,渭滨分局依据原消法相关处罚规定,对3家银行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分别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一倍罚款的处罚决定。
但3家银行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并未积极履行,于是发生了渭滨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幕。
提前还房贷须交违约金
在北京安家的肖女士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2011年其办理按揭买房时,向自己发放贷款的天津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里,约定提前还款须交违约金。
“自贷款发放日起12月(含)以内提前偿还贷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偿还金额2%的违约金。”肖女士提供给法治周末记者的合同文本显示。
据报道,此前也曾有中国银行的客户因此类情况,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12月22日,法治周末记者针对“房贷提前还款是否须交违约金”致电多家银行客服了解相关情况,各银行亦给出了不一样的答复。
招商银行的客服表示,提前还贷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需要提前预约;而中国银行客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按照合同要求,贷款合同生效未满一年的,要收取一定的违约金。
系统故障引发问题银行可免责
重庆市九龙坡区的郑女士在2013年年初贷款购买了一辆轿车,定期还贷。
2013年6月,郑女士提前将贷款存至还贷卡上,但却仍不断收到银行的催款信息。
郑女士随即来到银行查询,被告知由于未及时还贷,不但已产生200多元的滞纳金,还由此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
对于未及时还款的原因,银行声称是“系统故障”。郑女士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上述滞纳金,并要求删除不良信用记录。
她本以为事情会很容易得到解决,谁想到银行态度非常强硬,声称办卡合同里明确写有“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债权人系统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借款或办理支付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以此免责。
“一直到现在事情都没有妥善解决,以后贷款难免会受不良信用记录的影响。”郑女士担忧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