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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银行格式合同暗藏四大“陷阱”

  • 发布时间:2014-11-06 18:02:21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业文

  日前,重庆市工商局根据消费者的普遍投诉,对全市银行业格式合同进行整治,发现其中暗藏四大“陷阱”:

  陷阱一:加重借款人的责任。工商部门表示,一些银行的房屋抵押贷款规定,由借款人支付抵押登记费,而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理应承担抵押登记费的支付义务。该约定违规转嫁抵押登记费给借款人,属于加重了借款人责任、免除银行责任的条款。

  陷阱二:排除了持卡人的权利。工商部门表示,一些银行的格式条款规定,信用卡用卡规定、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以及附属卡持卡人。事实上,合同当事人并不具有单方任意变更合同的权利。“一经公布即为有效”的表述,排除了持卡人在合同变更过程中磋商的基本权利。

  陷阱三:免除银行的责任。银行提供的合同中普遍将“不可抗力”之外的因素作为排除自身责任的因由。对此工商部门提醒,《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将“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也作为银行免责的情形,无法律依据,该约定属于免除银行自己责任、排除持卡人主要权利的条款。

  陷阱四:扩大银行的权利。一些银行贷款合同将“其他非因贷款人原因”作为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工商部门表示,法律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即只确定法律规定这一种兜底情形。因此,银行将“其他非因贷款人原因”作为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范围太宽,存在不合理性,属于扩大银行权利的条款,侵害消费者的权利。

  重庆市工商部门表示,将对以上四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严厉打击。消费者因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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