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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借款2330多万元炒期货 7位大妈1800多万被套

  • 发布时间:2014-12-11 09:41: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王斯 蔡梦婕  责任编辑:曹慧敏

  

  南宁一女子为炒期货虚构投资园林工程借款2330多万元

  难抵高息利诱 7位“大妈”1800多万元打了水漂

  核心提示

  眼下股市的火爆,让众多股民摩拳擦掌,有人甚至萌生卖房炒股的念头。38岁的米某炒的是股指期货,她也时常感觉“很差钱”,不过她“能耐”挺大。在不到两年时间里,她以自己手头有园林工程等投资项目为幌子,向债权人许以高额利息,居然从包括7位大妈在内的10人手中“借”到2330多万元用于炒卖期货。其后,为归还借款的高额利息,米某又找人冒充自己的丈夫,转让集资房指标骗钱。遗憾的是,她炒期货接连亏损,最终把借来的钱全都赔了进去。12月9日,米某因涉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受审。

  高息借款

  上当10人中

  7个是“大妈”

  法庭上,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米某一概推翻,坚称自己无罪。米某称,“大妈”们借钱给她,原本就是让她炒期货的,为的是拿到高额利息。至于亏损的风险,她自己会承担。

  米某真像她说的那么“义气”吗?随着庭审的进行,事实脉络变得越来越清晰。

  2011年,米某开始炒期货。初试牛刀就赚了一把,这让她很有成就感。很快,信心爆棚的米某认为,如果自己资金够多,一定能赚得更多。于是,她想到了高息借款。2012年7月,她首先向丈夫邹某的二嫂邓某开口,声称自己投资桂林旅游、龙胜温泉旅游项目和北京绿化公司6000万股权项目,急需一笔资金,并许诺给予邓某月息5%至30%不等的高额利息。由于米某的丈夫是南宁市某园林公司经理,米某这么说,邓某自然相信了。接下来,自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米某先后向邓某借款594万多元。刚开始,米某的确未食言,在1年多时间里,先后支付给邓某的利息就高达148万多元。

  米某炒期货真有这么赚钱吗?真相是,米某不但向邓某借钱,还同时向多人借钱。2012年7月起,米某共向自己的干妈唐某借款391万元,向潘某借款232万元,向其儿子同学的家长吕某借款472万多元,还向儿子同学的家长朱某、罗某借了不少钱。这些借来的钱,又被她拿来支付其他债权人的高额利息。而米某的干妈唐某,也拉来自己的弟弟、朋友,一起投资米某的所谓“旅游项目”。截至今年1月案发时,已有10个人向米某借出款项高达2300多万元,其中“主力”为7位中年“大妈”。除去米某支付的利息外,这7位“大妈”至今仍有1800多万元未能收回。

  无法还款

  虚构集资房指标

  转卖骗钱

  2013年4月,米某能借到的钱越来越少,只能靠“东拆西补”支付高额利息。无奈之下,严重亏损的她只好一边安慰债主,一边盘算着如何筹集到更多的钱。

  很快,米某就盯上了家长群里的吕某。吕某是宾阳人,总希望在南宁能买到便宜房子。于是,米某找到吕某,告诉她自己的丈夫在高新区某小区有指标房,每平方米内部售价仅3000元左右。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属实,米某还带吕某去某商品房在建工地转了一圈。看到有这么便宜的房子,吕某心动了。

  2013年4月17日,在约好房价、户型和集资房面积后,米某拿着“丈夫”邹某签字的协议书找到吕某,办理转让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该套房的转让费为25万元。其中13万元由吕某通过网银支付,剩余款项则从吕某借给米某的款项中扣除。不久,米某又找到吕某,声称自己丈夫还有4套建房指标,愿意再卖给吕某两套。这一次,吕某没有再向米某支付现金,而是从她借给米某的款项中扣除了60万元。

  然而,协议签订后,吕某却迟迟未能等来自己的房子,也未能再拿到高息。

  今年1月初,吕某等众多未如期拿到高息的债主找到米某,要求给个说法。米某在多番解释均未能说明借款去向后,与债主们一起来到派出所,欲“说明”情况。其后,米某因涉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坚不认罪

  自称吸纳存款是

  正当投资

  公诉机关认为,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吕某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吕某钱财13万元,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米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没有诈骗行为,那些钱都是孩子的家长自己给我的。炒期货我是用自己家人的钱,这难道有错吗?”法庭上,米某不但全盘推翻自己此前的供述,而且坚称自己无罪。

  公诉人认为,当初签订协议的指标房,米某是以其丈夫邹某的名字签订协议,指向性明确。但邹某的签名是米某找来一家照相馆的店主张某冒签的,这说明米某存在欺骗行为。公诉人建议,对米某的两项罪名,均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并应对其数罪并罚。

  “你炒期货亏了这么多钱,为什么还要一再借钱?”面对法官的询问,米某说,她是后来出事了才知道的,她也没有想到事情会闹上法院。“我母亲为了躲债现在仍去向不明,我丈夫现在生活特别消极,儿子也寄养在农村老家,我的行为害了我们全家。希望法院能给我一个机会,我知道自己错了,请让我早日出去,把钱还给他们。”最后陈述阶段,米某如是忏悔道。

  对该起案件,法院将择日宣判。

  吸金陷阱

  一众受害人

  为何没能察觉

  “这么多钱,她到底弄哪去了,法院应该查清楚。”庭审中,旁听该案的受害人朱某一脸忧郁地提出自己的疑问,而跟她持有同样疑问的,还有其他受害人。

  朱某告诉记者,她的孩子与米某的孩子是同学,认识米某后,对方给她的感觉比较朴实,是做事的人。而且,米某经手的资金那么多,可从来没见她买过奢饰品,也很少有高消费。其他家长借钱给米某,也总能按时拿到高额利息,于是才开始借钱给她的。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借出款项最多的邓某,共借款给米某594万多元,1年时间内,她共计获取“利息”148万多元。如此高额的回报,给人的感觉无疑是天上确实掉了块大“馅饼”。至于米某投资的是啥项目,能有如此高的回报,邓某表示,她确实不是很清楚,因为她如期拿到了高额利息,自然相信米某确有能力赚钱。然而,正是这种侥幸心理,最终让10位债权人落入了米某的吸金陷阱。

  延伸阅读

  合法民间借贷

  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银行借贷而言的一种非正规金融方式,是指出于满足生产或生活的需要而在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其中既包括合法的民间借贷,也包括国家不予承认的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还包括地下钱庄、合会等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与非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方式,是民间资本进行投资的一个重要渠道。民间借贷利弊兼具,具有便捷、高效以及优化资源配置等正规金融所难以具备的优势,同时也具有弱化国家金融宏观调控、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和扰乱金融秩序等弊端,因此,需要法律对其予以合理的规制,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尽量避免出现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不良后果。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现阶段,以及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民间借贷的合法存在与健康发展,相对于法制与政策的完善,更有赖于立法者与政策制定者在对社会发展进行深刻认识与分析后对民间借贷行为价值观念的转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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