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文推动股权和分红激励 试点将推向全国
- 发布时间:2016-03-01 12:23:07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任编辑:王斌
【导读】三部委发文推动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不超过10%。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解读:如何通过中长期激励方式,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和成果转化。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近日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决定从今天起,将试点政策推向全国。
此次《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不超过10%。激励对象主要是两类人,一类是重要技术人员,另一类是经营管理人员。激励的方式可采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者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方式。
早在2010年,国务院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到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眼下,“股权激励”这样的方式将在全国各个科技型企业中全面铺开。
此次三部委下发的这一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国有科技型企业,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国有企业存在分配、转型升级的问题,这一次的文件专门针对国有的科技性企业,很显然就是要提升国企转型升级、加大研发、加大创新的力度,采取市场化激励机制来推动国企的研发和创新是一个很重要的政策。
《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不超过10%。董登新分析指出,设定这样的比例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规模很大,比例稍微一高,额度就非常大,高科技的新资产型国企规模不大,总股本也不是很大,可以适当提高比方说到10%;对于企业规模的不同以及行业的偏差,给予了不同的激励最高限额,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董登新指出,《暂行办法》规定了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不许采用这种股权和分红激励的方法,对于国有高科技企业做股权激励需要等待期或者起步的时间规定,三年期限是考核一家企业做股权激励比较好的时机。
经济之声:从企业类型来看,除了国有的科技型企业,这种股权还有分红激励方法还能适用于哪些类型企业吗?有没有可能在国企当中或者其他的国企当中进行推广?
董登新:这种激励方式比较适合高科技的,尤其是轻资产的,鼓励创新的这一类企业无论是国有的还是民营的都比较适合这样的激励机制,尤其是高科技创新型的国企。高科技轻资产企业对于当前的中国尤其难能可贵,尤其需要,由他们来推动或是促进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研发水平,这正是政策的重心所在。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最重要的注意的问题就是把握国有资产的流失跟最大限度发挥激励机制,两者之间要有一个拉力,既要发挥它的最大化的激励机制作用,但同时要防范国有资产流失,这是我们最大的一个难点。
经济之声:我们怎么样界定国有资产是奖励而不是流失?
董登新:在这一点上我觉得应该把激励机制跟关键雇员或者是高管对于国企的贡献进行直接挂钩,但挂钩是掌握一个适度的比例,贡献越大,激励机制可以力度大一些,贡献小,激励机制不能够一哄而上,你搞激励我也搞激励,那这样的话会导致盲目攀比和国有资产流失,所以我们要针对不同的国有企业的高管和雇员对于企业产出的贡献来给予相应的激励。
经济之声:这个过程也是一个挺难的过程,客观来说,哪怕很多私企给某一个关键员工,给他多少奖励,怎么来评估他的贡献也是一个难事,一个是贡献多少评估的问题,还有一个是奖励的比例的问题,有什么好的思路,好的办法或者好的经验吗?
董登新:这个主要是在操作的环节,一定要有国资委和相关部门出台细则,一定要有操作细则,指导国有的科技型企业,激励机制实施过程当中既能够最大动能的发挥科技人员和高管的积极性,同时又能够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这个要兼顾好取决于操细则的制订。
经济之声:这是从执行的起点,那么激励的终点是在员工持股之后必然面临员工减持的问题,目前的股票市场、二级市场也会面临员工集中持股、集中减持会造成股票波动的状况,怎么样评议这样的波动。
董登新:市场化的角度来看,只要持股期或是锁定期满足法定要求,那么应该允许他们的减持,除了按照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还应该服从企业内部的规定。我们企业有权利在在国家的法律之外的话给予关键雇员和高管约定,一个更严密的规定,这一点要靠企业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