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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发文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扩至全国

  • 发布时间:2016-03-01 07:09: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崔文苑  责任编辑:罗伯特

  经济日报北京2月29日讯 (记者 崔文苑)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起,将试点政策推向全国。

  早在2010年,国务院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该项政策的实施,有效激发了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分配机制,探索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此次出台新的试点政策,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推进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具体要求,规范了实施激励的方式和程序。

  根据新政策,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等等。不过,也有一些企业被明确规定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比如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

  据了解,企业可以通过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的方式解决激励标的股权来源,但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新政策规定,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同时,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按照企业规定或者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企业未规定、也未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政策规定,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原则上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2/3,离岗当年起,激励对象不再享有原岗位分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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