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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自贸区总方案 最早一月底落定

  • 发布时间:2015-01-17 07:20:10  来源:东方网  作者:张斌  责任编辑:张明江

  自2014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宣布第二批自由贸易园区的名单之后,市场便时刻紧盯天津、广州和福建三地的具体方案何时落地。

  去年12月末,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曾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商务部正协助广东、天津、福建三地制定自贸区方案,方案将以上海自贸区试验区为主体,结合区位特点制定各自方案。”

  市场此次不会等太久,商务部一位人士向经济观察报透露:“三地的具体方案或在一月底或者二月初尘埃落定。届时第二批自贸区就可以挂牌了。”

  截至目前,全国还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正在谋划和申请成为新的自贸区。这些自贸区,除了有的地方预备以保税区为基础申报外,还有以边贸区或者高新技术区名义进行申请的。

  “去年底第二批自贸区名单公布后,多个地区就有了申报第三批甚至是第四批自贸区的冲动,但是短期来看,新的自贸区再获得审批通过的可能性不大。”上述商务部人士说:“因为第二批自贸区会吸收上海自贸区的一些经验,但是这三个地区的具体方案又有别于上海,会具有地方特色,也会产生自己独有的经验,可以综合四个自贸区的经验再向全国复制推广。”

  挂牌的两道“关口”

  天津、广州和福建这三地自贸区的正式挂牌,还要再过两道关口。首先,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方案;其次,在外资三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没有修订完毕的前提下,全国人大需要授权国务院在新设的三个区暂停外资三法部分行政审批的功能。

  在去年12月28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行政审批的决定。

  同时会议还决定,从2015年3月1日开始,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与上海自贸区一样,被授权暂时调整多个法律的行政审批。这些法律包括《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如果第二批自贸区的完善方案能在本月底尘埃落定,就说明原则上这两个关口已经通过。”上述商务部人士说,“这也就意味着第二批自贸区已经可以挂牌。”

  他对经济观察报表示:“从目前正在完善的三地方案来看,第二批自贸区将以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内容为主体,结合地方特点,充实新的试点内容。”

  “据了解,天津自贸区有望对接中韩自贸协定,届时将加快与韩国的投资与贸易,并在制造业功能方面有一些突破;广东自贸区将以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三大平台为基础,以港澳合作为使命,第二批自贸区中与上海自贸区特点类似点较多的就是广州,在金融方面能有更多的经验和突破;福建则更多是在对台方面。”上述商务部人士表示,“总之,第二批自贸区是在为国际谈判和国内改革不断测试压力底线,同样根据自身的新特点能呈现更多的经验。”

  在上海自贸区成立一周年时,商务部曾会同上海各部门做了一份成果和困境总结。上述商务部人士说,“在下一步的发展中上海自贸区也面临诸多困境,例如产业功能、业务功能、政策制度功能等,我们是根据这些困境选择了第二批自贸区,希望它们能拓展延伸、深化完善。 ”

  “上海经验”怎样用

  “当然,上海自贸区取得了很多的成果,这些成果有些是第二批自贸区可以直接拿过来用的。”上述商务部人士说,“但怎样用,用得好,也是值得讨论研究的。”

  “第二批自贸区会有自己新的经验产生,他们自身与上海有很大不同。”上述商务部人士说。

  对于已经成立一年半的上海自贸区,商务部研究院副研究员陈丽芬对经济观察报表示,“我们评估论证了上海自贸区运行一年多形成的经验措施,可分为三种形式向全国推广,即有的可以在全国复制推广;有的需要有条件、或需要分地区、分阶段逐步复制推广;有的则需要上升到规则、规范后再复制推广。”

  第一类是上海自贸区有部分改革措施推进效果良好,并且已经在全国其他地方开始推广,这些措施可考虑进一步复制推广到全国。“主要包括注册资本认缴制、‘先证后照’等企业设立工商登记制度已经在部分地区推广,可以进一步扩大推广范围至全国;‘单一窗口’受理,即‘一个部门、一个窗口集中受理’,实行质检、税务等跨部门数据共享和网上自动赋码等便利措施,可在全国参照推广;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取消境外融资租赁债券审批和对外担保行政审批等措施已在全国推广,可进一步扩大推广至全国。”陈丽芬说。

  从推广复制的角度来看,第二类属于有条件地复制推广。陈丽芬认为,这一类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将制度复制到与上海自贸区条件类似的经济区域;二是将制度复制到部分的相关领域。

  她举例说,金融国际化措施,如自由贸易账户、离岸业务等内容,可复制推广到具备条件相似的经济区域,如深圳前海、珠海横琴、天津滨海等;贸易便利化监管措施,如凭舱单“先进区、后报关”、预检验、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可以复制推广到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此外,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制度也可以在部分领域推广。相关数据显示,上海自贸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备案设立比例达到91.3%,提高了政策的透明度和便利性。

  “可考虑修改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推广外商投资备案制度。一是修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简称目录),允许目录中无股权比例限制的鼓励类、允许类采用外商投资备案制度;二是修改《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推广备案制管理办法。”陈丽芬说。

  最后一类就是上升到规范后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政精简化的主要抓手,可积极鼓励各省市和地区借鉴自贸区经验,制定相关规范,在各省市和地区进行推广。

  陈丽芬还认为要推行自贸区经验,也需要加快另外两方面的配套建设,“第一是,上海自贸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年报公示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等措施,得到企业踊跃参加;第二,上海自贸区整合30个部门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加强综合执法,转变政府部门监管模式,实现流程优化、简政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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