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业呼吁“意见”配套政策尽快出台
- 发布时间:2014-11-05 09:2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王斌
建议适度降低创新业务准入门槛,调低保障基金收取比例,准许期货公司发行次级债
近日,中期协组织全体会员开展《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学习活动。期货公司普遍认为,当前我国实体经济对积极发展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提出迫切需求,期货公司长期以来的单一经纪业务模式已无法支持自身发展,《意见》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对促进期货市场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他们呼吁,《意见》相关配套政策尽快出台,以指导期货经营机构调整创新工作的节奏和步伐。
转型成行业共识
在行业创新提速、经纪业务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期货公司传统业务面临发展瓶颈。做精做深传统业务,积极探索创新业务,实现期货公司转型升级成行业共识。
银河期货总经理姚广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期货公司由“中介机构”向“衍生品服务提供商”转变,迫切要求其主动转型升级,从单一经纪业务模式,逐步向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投资咨询、风险管理解决方案、产品定制等多元业务模式发展,“银河期货的服务将由‘场内’走向‘场内+场外’,由‘标准化’走向‘定制化’,由‘境内’走向‘境外’”。
谈及转型,格林大华期货董事长乔俊峰表示,公司主要有四个发展方向:一是与产业结合,依托风险管理公司业务,加强产业客户服务;二是以大资产管理为“抓手”,通过资管业务为高净值客户提供服务;三是与股东山西证券进行交叉销售,实现双方业务模块融合;四是进一步加大境外投入。
“我们将加强传统业务与创新业务的内部协同,升级经纪业务。”宏源期货总经理王化栋对记者说,公司将以资产管理业务为抓手,发挥财富管理职能,积极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完善资管产品体系;以风险管理公司业务为平台,突出风险管理职能,开展期现结合业务,发挥期货公司‘资本+专业’的优势,为实体企业提供一揽子风险顾问服务”。
应大力支持期货公司发展
关于创新业务,期货公司方面建议,尽快明确网上开户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指引;进一步推进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发展,尽快放开“一对多”业务;适度降低创新业务的准入门槛。
“期货公司合规和风控水平逐年提升,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应鼓励更多期货公司尝试创新业务。”一德期货总经理吕拥华建议,期货公司创新业务准入的标准应从侧重于净资本向侧重于综合风险管理能力调整。
即便准入门槛降低,创新业务的推进也需要强大的资本实力作后盾。“增强资本实力以支持创新业务发展迫在眉睫。”姚广说,从服务实体经济出发,风险管理公司的资本中介业务会消耗大量资本。比如场外市场业务,从国际投行的经验看,存量合同名义本金规模一般是公司自有资金的20—50倍。未来如果一家风险管理公司场外业务的合同名义本金规模发展到200亿元,以20倍测算,该业务至少需要约10亿元的净资本支持。再比如做市业务,按照目前的测算,每参与国内交易所一个新品种的做市业务,至少需要5000万元的资本金投入。
对此,永安期货认为,期货公司可通过境内外并购重组、IPO、股权和债权融资等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
此外,业内人士还提出了六项推动期货公司发展的具体建议:一是支持期货公司开展股权激励;二是拓宽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范围,允许其用于产业客户融资等业务;三是准许期货公司根据自身需求确定分支机构的类别、驻所和配置;四是推进期货公司参与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机构间市场等合法交易场所的相关金融业务,如资金拆借、回购、逆回购和上海金交所代理业务等;五是尽快出台相关指引,支持期货公司在境内或境外公开上市;六是允许期货公司发行次级债。
建议优化期市收益分配
对于市场各方如何支持期货公司创新发展,行业人士建议,交易所方面应进一步丰富上市品种,完善商品和金融期货品种体系;优化期货市场收益分配格局,或通过向承担清算职能的会员单位支付一定的结算费用,或将手续费返还政策常态化,以降低期货公司运营的不确定性;在人才培养和市场培育上为期货公司提供支持。
投资者保障基金方面,吕拥华建议,出台完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政策细则,降低保障基金收取比例。还有一些期货公司建议,进一步明确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取之市场、用之市场,分担期货经营机构的试错成本,鼓励期货经营机构创新。
与此同时,期货公司普遍希望,中期协有针对性地增加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多组织国内外同行围绕国外成熟模式和国内创新业务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分享成功的案例和管理经验。
提议“负面清单管理”
除此之外,期货公司对于监管创新及市场建设也有诸多期许。有期货公司建议,尽快推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落实,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允许创新试错;进一步完善“四统一”管理,加强期货营业部轻型管理模式研究,降低期货公司运营成本。
市场建设方面,有期货公司提议,建立一个统一的结算体系,成立服务整个期货市场(包括场外市场)的登记结算机构。另外,应尽快制定“居间人管理条例”,对居间人的法律地位、资格认定、日常监管、行为规范、责任追究等进行统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