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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地方性法规 明确自贸区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 发布时间:2016-01-06 00:29:38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李春晖

  在国务院批准第二批设立自贸试验区的三省市中,天津市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经济参考报》记者5日从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了解到,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已于2015年12月24日表决通过《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同日公布施行。这意味着,天津自贸试验区在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等领域的创新内容以法规形式正式确立下来。

  据悉,《条例》共8章58条,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营商环境等方面,对推进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进行全面保障和规范。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介绍,《条例》立足于自贸试验区“为国家试制度、为区域谋发展”的基本定位,通篇体现了“制度创新、先行先试”的特色。在扩大投资开放领域,《条例》明确了自贸试验区扩大开放、鼓励投资的主要行业和重点领域,便利国内外广大投资者选择确定投资方向。明确了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外的外商投资普遍实行备案管理等。

  在贸易便利化领域,《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要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从事国际贸易相关业务的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明确自贸试验区支持新型贸易业态发展的重点领域,鼓励开展大宗商品交易、保税展示交易、期货保税交割、汽车平行进口等新型贸易业务,支持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维修和再制造业务试点。明确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实行更高效监管制度,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等。

  在金融创新领域,《条例》明确了自贸试验区在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鼓励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试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宏观审慎原则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自贸试验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规定向境外同业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币资金等。

  《条例》还明确了自贸试验区在推行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主要政策内容,具体包括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逐步统一境内机构外债政策等。

  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天津自贸试验区的重要使命,《条例》专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一章,在增强口岸服务辐射功能、促进科技协同创新、优化区域金融服务、支持区域要素市场建设等方面明确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主要领域和重点内容。

  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监管局局长王海东表示,《条例》依据国务院批复的《总体方案》,对天津自贸试验区的方方面面进行了全面规范,既落实国家对四个自贸试验区的普遍要求,又突出了天津自贸试验区的自身特色。

  《条例》规定,天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依法向自贸试验区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自贸试验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在条例审议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有关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鼓励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和保证保险等方面的金融创新政策,在《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集中体现天津自贸试验区在金融创新方面的优势和特色。

  “自贸试验区立法没有更多的先例可供借鉴和参考。”高绍林表示,自贸试验区大部分改革试点政策都是中央事权,《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能否规定、如何做规定都存在不同认识。同时,很多先行先试政策都具有临时性、不稳定的特点,而立法要求确定性,如何处理政策临时性与立法确定性的关系也是一个需要厘清的理论问题。

  据悉,《条例》为天津自贸试验区提供了基本的法治框架。下一步,天津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研究制定《条例》任务分解清单,把《条例》规定的各项任务措施分解到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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