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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积金应突出住房政策性金融功能

  • 发布时间:2015-06-15 00:00:00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斌

  现有公积金管理主体应逐渐转向政策性住房储蓄银行或政策性住房公积金资产管理公司。其关键是通过改革实现公积金管理从“行政化”向金融化的转变,真正使之成为一个政策性住宅金融企业,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服务。

  6月12日,住建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全国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这是2009年以来我国首次披露住房公积金“账本”,既体现了公积金管理走向公开透明,也展示了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

  回顾历史, 1987年我国在烟台和蚌埠开始了专业化的住房储蓄银行的试点,但成效不显。1991年,上海率先推出了强制储蓄性质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并逐渐在全国推广。迄今为止,伴随着住房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居民住房保障供求的矛盾突出,旨在维护中低收入者住房利益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却仍显不足。

  从整个住房政策性金融体系建设的视角看,现有公积金体系还有很多问题。例如: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界定不清;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于事业单位,难以有效履行公积金营运的职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监督职能虚设;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尤其是对缴存人利益的保障还有待完善,因为从实际情况看,公积金管理架构似乎是按照信托模式构建的,但缴存人却无法获得与公积金营运相关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增值收益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研究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公积金理应成为这项改革的核心环节。现有公积金管理主体应逐渐转向政策性住房储蓄银行或政策性住房公积金资产管理公司。其关键是通过改革实现公积金管理从“行政化”向金融化的转变,真正使之成为一个政策性住宅金融企业,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服务。

  具体而言,首先就监管来看,短期内应该按照金融监管和行业监管的不同需要,把公积金监管纳入到现有监管体制中,长期看则应统一监管模式,设立全国性的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其次,就资金来源看,应改变目前住房公积金封闭运行模式,在继续延续现有强制募集的同时,积极拓展住房公积金的其他资金来源。如增加公积金自愿缴存业务、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再如,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公积金的滚动持续利用,发行住房融资债券为住房公积金提供更多可利用资金,通过公积金在全国范围内的调剂实现其利用最大化等。

  再者,就资金运用来看,为了提高效率并符合金融机构审慎性监管要求,公积金运用也应向多元化发展。例如,除以较为优惠的利率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外,还可以根据国家住房政策的需要和市场的需求,适度投向住房政策性金融项目的建设领域。当然,也应该考虑适度拓宽增值渠道,实现公积金保值增值。

  最后是加强风险管控,除了公积金管理机构自身采取措施严格防范风险以外,还有必要通过创新措施实现风险的分散、转移和补偿。例如,从各城市住房公积金运营所产生的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设立全国统一的风险处置基金,对陷入困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救助或者接管,以保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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