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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符合国际惯例

  • 发布时间:2014-09-24 07:3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陈建 等  责任编辑:王斌

  

                                                       许 滔画

   当前,全球贸易和投资规则正处于重塑期,世界各国都在通过严密监管、合理执法来确保市场公平,释放企业竞争力,从而带动产业和国家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对中国来说,反垄断常态化不仅有助于巩固反垄断执法效果,更是适应全球经济贸易格局变化的必然要求

  面对当前全球化日益深化、跨国垄断日趋上升的挑战,中国政府近来实施了一系列空前有力的反垄断措施,发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强烈信号。中国在反垄断领域加强监管和处罚,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完全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有理有据,无可厚非。

  首先,反垄断法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只要有垄断,往往就会有反垄断。世界各国对垄断行为均十分警惕,迄今已有100多个国家(地区)颁布了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施以严厉处罚。最早的反垄断立法源于美国,可追溯至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和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及《克莱顿法》。美国的反垄断法规规定,一旦企业被裁定有垄断行为,就可能面临罚款、强制解散、拆分等多种惩罚后果。作为史上著名的执法案例之一,洛克菲勒家族的“石油王国”曾因垄断市场被拆分为30多个独立石油公司。从执法理念上讲,中国《反垄断法》禁止的也是市场垄断行为,而不是反对垄断企业本身,它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美国反垄断法规的先进理念。这部中国的“经济宪法”从2008年8月1日生效至今已满6年,被普遍视为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重要一步。

  其次,世界上高度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基本都建立了常态化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机制。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都不可能接受市场被几家企业通过非法手段操控;任何一个与市场唇齿相依的主体,都不可能容忍市场失去竞争活力。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总共发起多达92项反垄断调查。而欧盟也曾对美国微软公司和英特尔公司的垄断行为分别处以16.76亿欧元和10.6亿欧元的巨额罚款。此次在中国“中招”的知名企业,如高通、精工、微软等,都曾是美欧反垄断当局打击的常客,均吃过海外反垄断机构的巨额罚单。

  最后,中国反垄断在立法、执法、司法实践等方面均依据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世贸组织相关规则明确反对妨碍竞争的垄断企业的市场独占,规定无论是一家还是几家企业,只要形成市场瓜分或约定限价的控制,就属于该国反垄断立法举措的应对范围。中国开展的反垄断调查不仅没有违背入世承诺,反而体现了公开、透明、非歧视、公平竞争、法制精神等世贸组织倡导的原则理念。

  与拥有百年反垄断立法历史的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反垄断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当前,全球贸易和投资规则正处于重塑期,世界各国都在通过严密监管、合理执法来确保市场公平,释放企业竞争力,从而带动产业和国家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对中国来说,反垄断常态化不仅有助于巩固反垄断执法效果,更是适应全球经济贸易格局变化的必然要求。可以预料,中国今后将更加注重动用反垄断工具、严格反垄断执法,以促进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和创造公正合理的市场环境。(经济日报 陈 建)

  俄罗斯:严查违规 鼓励竞争   

  长期以来,垄断在俄罗斯经济中占有重要一席。俄罗斯既借鉴西方经验完善反垄断体系建设,又根据本国经济现实保留了独具特色的垄断形式。

  俄罗斯高度重视国家调节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国家垄断和自然垄断两种形式,对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关键行业实施垄断调节。自2003年开始,依照一系列法律组建了俄储蓄保险公司、俄外经银行、俄罗斯技术公司等一批国家公司。国家公司是俄罗斯实施国家垄断的重要形式,有别于一般商业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拥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具有特别组织结构,以及享有额外税收优惠。此外,俄罗斯还于1995年通过了《俄联邦自然垄断法》,将油气干线管道运输、铁路运输、港口和空港服务、公共电力和邮政服务、内河基础设施服务等列入自然垄断行业,由俄罗斯天然气工业公司、俄罗斯铁路公司等国有企业进行垄断经营。

  除了战略性行业依然受到垄断控制外,俄罗斯在近年来也注重不断开放市场,通过逐步完善法律体系打破垄断桎梏,尽力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通过修改实施《保护竞争法》、《国家采购法》、《贸易法》以及外国投资俄罗斯战略企业管理办法等构建了符合本国实情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2004年,俄罗斯正式成立了俄联邦反垄断署,通过分布在俄境内83个联邦主体的派出机构对产品市场、金融服务市场、自然垄断主体、广告行为及在俄外国投资者活动进行监督,另外还对行政部门采购、项目落实及服务情况进行监管。在该署的主导下,俄罗斯正致力推动自由竞争的“路线图”。最近,俄联邦反垄断署向俄国家杜马提交了《保护竞争法》修正案,以期显著降低对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行政干预,减小企业的行政负担,相关法案有可能在今年年底通过。

  近年来,俄罗斯在反垄断领域也动作频频。在国家控制的战略性行业中,俄开始逐步引入竞争机制。俄罗斯政府于2013年批准了《液化天然气出口自由化法律草案》,此举标志着俄罗斯市场上由俄罗斯天然气工业公司垄断的天然气出口专营权终被打破,俄能源巨头俄罗斯石油公司以及俄最大的独立天然气生产商诺瓦泰克公司成为了首批受益者。对垄断行业存在的违规行为,俄联邦反垄断署也不遗余力进行查处。2013年该署曾致函俄天然气工业石油公司、俄天然气工业公司、俄苏尔古特石油天然气公司,警告他们未按反垄断署和能源部的规定在交易市场上销售相应数量的石油产品,导致市场失衡,油价上涨。正如俄联邦反垄断署署长阿尔捷米耶夫在今年9月召开的署务会议上指出:“我们的目标没有改变,就是要通过反垄断调查来鼓励竞争。”

  法国: 完善法制 处罚严厉   

  从立法角度看,法国既执行欧盟在反垄断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倡导将欧盟的规定结合本国市场实际引入本国的法律体系。

  在欧盟的立法层面,法国主要执行欧盟建立之初所立的“欧共体条约”第82条第一段,即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和欧盟运作条约第102条关于市场竞争的规定。而在法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被正式引入法律是在1963年的7月2日。法国的《商法典》在第410章第二款和第420章第四款,都重申了关于市场内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和权责,以及经济部长和法国竞争委员会在发生上述情况时的处置职责。

  1986年12月1日,法国又在《商法典》引入了“竞争法”的概念,并在同年成立“竞争委员会”。这一委员会在2008年与技术委员会合并后成立“竞争管理局”,也就是实际意义上的“法国反垄断局”。目前,该局是法国独立的行政机构,负责应对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对市场运作规律进行理论性研究。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机构尽管不是正式的司法机关,不能作出司法判决,但仍可对认定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发出禁止令和制裁措施,并在必要时向法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和裁决。该机构目前有1名局长、4名副局长及17名由经济部长直接任命的监督成员组成,任期为5年。

  今年7月,该局就对英国皇家邮政公司、美国联邦快递公司和荷兰天地物流控股有限公司展开了反垄断调查,并称这些企业违反了法国的物流市场反垄断规则。分析称,上述3家公司或将面临数额巨大的罚款。

  今年8月,法国竞争管理局又对雀巢旗下的咖啡机生产商奈斯派索展开反垄断调查。该局认为,奈斯派索公司垄断旗下胶囊咖啡机所使用的所有胶囊产品,消费者除了选择该公司的胶囊产品外,没有其他选择,因此认定在该咖啡机上只能使用奈斯派索胶囊是不合理且不正当的垄断性销售行为,并要求其产品在设计时允许使用其他胶囊生产商的产品。

  今年年初,法国竞争管理局还对包括法国巴黎银行、法兰西银行、法国邮政银行、法国农业银行、法国兴业银行等在内的11家法国银行处以了总额高达3.849亿欧元的罚款,理由是这些银行共谋并操纵了银行支票处理业务的收费。该局发表的公告指出,从2002年1月到2007年7月之间,这些银行对法国市场上流通的80%支票收取了4.3欧分的服务费,这种服务费是不正当的。该局表示,这些银行仍在为“相关服务”收取额外费用,而这些费用与其成本不成比例。

  德国: 保障市场 夯实基础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立法反垄断的国家之一。德国现行的反垄断制度以保障市场竞争为核心,已成为维护德国市场公平竞争的有力工具。

  1958年,德国制定了《反限制竞争法》,并已修订了7次。在德国,企业达成同业联盟(又称“卡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被认定为垄断,企业兼并如果体量过大,损害市场竞争环境,也会被叫停。禁止卡特尔、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企业兼并构成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三大支柱。

  《反限制竞争法》主要由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负责执行。目前该局大约有345名工作人员,其中约150人是法律和经济领域专家。该局的主要职能有:禁止卡特尔、控制并购、监督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核查政府公共采购和行业检查。该局虽隶属于联邦经济能源部,但享有准司法权,是独立的反垄断联邦机构。

  按照法律,企业垄断将被处以最高100万欧元罚金。特定情况下,罚金上限可设为企业销售总额的10%。至于罚款的具体数额要依据个人或者企业违法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而定。自2001年以来,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每年开出的罚单数额都不尽相同。2003年是近10多年德国反垄断罚金最“丰厚”的一年,共达7.17亿欧元。2013年,卡特尔局共对11起案件作出处罚,罚金共计约2.4亿欧元。截至今年上半年,卡特尔局已开出6.3亿欧元的罚单。

  今年7月,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获得大量供词和材料证明,许多知名香肠生产商数十年来一直定期会面,讨论市场发展和价格设定。此外,2003年以来,部分厂商非法协商,共同抬高对零售商的供货价格。因此,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以非法进行价格商定为由,对21家香肠生产商以及33名有关个人处以了3.38亿欧元的罚款。

  作为欧盟成员国,欧盟委员会对德国反垄断执法有着重要影响。欧盟委员会负责对欧盟市场有较大影响的跨国垄断行为的查处。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主要负责跨州的卡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和所有的企业并购案件,以及主要涉及德国的较小的跨国垄断案件。

  2013年,德国四大电信商之一、西班牙电信旗下的O2公司有意收购德国另一大电信商荷兰KPN电信公司的E-Plus。如果收购成功,这两家电信商合并后将成为德国最大的电信运营商,对现有的四大电信商的其他两家德国电信和沃达丰构成更有力的市场竞争。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局长安德烈亚斯·蒙特表示,这种影响主要针对德国市场,因此应由联邦反垄断局负责审查此次合并。但由于涉及跨国并购,对于此案的反垄断调查最终还是由欧盟委员会执行。今年7月初,欧盟委员会最终同意了这个涉及金额超过80亿欧元的收购项目。

  部分国家反垄断特点

  加拿大

  作为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之一,加拿大针对不同行业的反垄断操作分类明细,执法效率高。加拿大竞争局是该国最主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职能主要包括反价格垄断、串通投标、虚假不实和带有误导性的宣传、欺骗性中奖通知、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独占经营、捆绑销售以及欺骗性营销等行为。执法机构的单一性保证了加拿大反垄断的有效进行。加拿大在反垄断方面注重国际合作,除与欧美各国保持密切沟通外,近年来也不断加强与中国的反垄断交流。

  日本

  日本的反垄断法制体系是以《反垄断法》为中心,《分包法》及《赠品表示法》为该法的补助法,由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运用。其反垄断法大体由7个部分构成:私人垄断的禁止;不正当交易限制(即卡特尔)的禁止和系统规定;关于限制市场集中、经济力集中的规定;不正当交易方法的禁止和系统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权限和组织规定;手续规定;适用除外规定。

  巴西

  2012年5月,巴西新《反垄断法》正式生效,不仅改革了反垄断部门,将原司法部经济法秘书处和财政部经济监督秘书处等机构一起并入保护经济管理委员会,并且要求企业在计划并购时就必须提出申请,而不是在并购后对市场已经产生影响后再解决问题;企业合并后所占市场份额不得超过20%。否则,将被认为是垄断而无法通过审核。对垄断企业的惩罚则是根据其营业额确定的,罚金抽取营业额的0.1%到20%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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