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9月9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广州市润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盈投资)收天津证监局警示函,经查,天津证监局发现润盈投资存在超期未履行增持承诺的违规行为。2018年10月17日,润盈投资通过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劝业”)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承诺在2019年1月20日起六个月内,在增持15万股“津劝业”股票的基础上,继续按2017年6月承诺增持不少于100万元“津劝业”股票。截至承诺到期日,润盈投资尚未增持“津劝业”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第一款: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广州市润盈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市润盈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增持承诺的违规行为。2018年10月17日,你公司通过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劝业”)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承诺在2019年1月20日起六个月内,在增持15万股“津劝业”股票的基础上,继续按2017年6月承诺增持不少于100万元“津劝业”股票。截至承诺到期日,你公司尚未增持“津劝业”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19年9月3日
(责任编辑: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