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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9日 星期五

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发行对象有两大要求

  • 发布时间:2015-09-22 16:16:09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文举

  中国网财经9月22日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股转公司)今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并就《业务指引》答问时表示,对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对象,按照《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有两大规定。

  第一,发行人数上,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持有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二,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股,合格投资者范围主要包括:(1)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2)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3)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的企业法人;(4)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合伙企业;(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6)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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