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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服务评价体系 产寿险各具特色

  • 发布时间:2015-08-04 15:25:20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郭伟莹  责任编辑:刘波

  中国网财经8月4日讯(记者 郭伟莹) 为适应保险消费者保护需要,并且科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质量以及促进保险公司改进保险服务,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制定了相应的服务评价定量指标体系。

  对于新的服务评价定量指标体系与之前最大的区别,保监会消保局局长吕宙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该《办法》同时考虑了财险和寿险公司各自不同的特点,并根据两者的特征制定出了符合其本身的评价指标体系。他同时表示,新的服务评价定量指标体系运行后,将彻底摒弃原有的服务评价体系。

  两套保险服务评价定量指标各具特点

  《办法》分别按照财产险和人身险建立了两套定量指标,每套各分别包含8个定量指标,每个指标设置不同的权重。比如,财险公司方面,为突出对理赔难的治理,在理赔环节设置了立案结案率、案均报案支付周期以及理赔获赔率3项指标,权重合计为45%。而寿险公司方面,为提升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效率和消费者获赔比率,设置理赔服务时效、理赔获赔率2项指标,权重合计为35%。

  同时,《办法》提出,对保险机构服务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对于保险总公司将根据服务评价得分高低进行评级,对分公司只评分不评级。对保险总公司服务评级设定为A、B、C、D四大类,具体包括AAA、AA、A、BBB、BB、B、CCC、CC、C、D共10级。

  吕宙表示,根据保险公司服务评级可以看出,前6类保险公司是相对较好的,而后4类保险公司的服务较差。针对后4类服务较差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采取一系列相应监管措施。而从消费者角度来说,该评级可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选择自己需要的保险产品。

  保险服务评价定量指标明年试运行

  对于新的评价指标,开业满一年的财险和寿险公司均纳入服务评价范围。保险服务评价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各保监局负责计算得出辖区保险分公司服务指标,由评委会按照科学的权重模型公式,汇总得出保险总公司服务评价得分。

  吕宙表示,今年年底预计建好服务评价定量指标系统。明年上半年将对2015年的保险服务进行评价。作为新指标使用的第一年,明年将试运行。

  上半年投诉1.29万件 同比仅增4.03%

  保监会消保局同时公布了上半年保险业的投诉和监管情况。据统计,今年上半年保监会共接收各类投诉1.29万件,同比仅增4.03%。

  各保监局对179家保险机构完成或正在开展现场检查。其中,48家已检查处理结束,对2家保险机构进行了行政警告;对9家保险机构和6名责任人罚款达126万元;对1家保险机构的高管进行了监管谈话;下达监管函3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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