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取消投连险投资账户行政审批 4月1日起实施
- 发布时间:2015-04-02 15:29:32 来源:中国网财经 责任编辑:郭伟莹
中国网财经4月2日讯 为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 号)要求,中国保监会于2015年4月1日起取消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为在放开前端审批的同时有效管住后端,防范改革风险,中国保监会于近日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思路是通过强化独立性要求、加强流动性管理、明确合规责任、增强信息披露、加强审计监督等方面加强投资账户后端监管,防范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保险公司在不迟于投资账户设立等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是明确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范围。基于流动性、可估值等考虑,《通知》规定投资账户可以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资产、上市权益资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
三是强化独立性要求。保险公司应具备投资、会计核算等信息系统,不得与投资账户发生买卖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账户资产要全部进行托管。
四是加强账户流动性管理。考虑到投资账户流动性要求较高,《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流动性管理方案,同时对流动性资产和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等低流动性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了限制。
五是明确合规责任。投资账户事后报告材料应提交合规声明书,由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分管投资的管理人员等相关高管签字,并承担合规责任。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应披露投资账户说明书和合规声明书;对于变更、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重大事项,保险公司应提前公告并通知所有投保人;配置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在销售时,应向投保人主动披露该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估值方法、基础资产等关键信息。
七是加强审计监督。投资账户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外部审计,且审计报告应对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