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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副部长:社会力量在救援中发挥重要作用

  • 发布时间:2014-09-29 14:4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袁志丽  责任编辑:姚慧婷

  

  9月27日,由国家行政学院、公安部、民政部、卫计委、国资委和安监总局共同主办的“2014年应急管理国际研讨会暨首届中国应急管理学会理论研讨会”在北京开幕。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公共安全治理: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中国经济网作为战略合作媒体进行全程报道。图为民政部副部长、党委委员姜力。中国经济网记者张静 摄

  民政部副部长姜力27日在“2014年应急管理国际研讨会暨首届中国应急管理学会理论研讨会”上表示,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组织大量涌现,志愿活动方兴未艾,社会力量在救援活动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她说,社会力量营造出一种万众一心、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救援氛围,增添了政府、社会和灾区群众共同战胜灾难的正能量和凝聚力。中国政府为了鼓励和重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初步建立了灾害管理全过程的社会应急动员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制度建设中做出安排,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国家在制定法律法规,建立救灾应急预案,出台救灾工作规程等制度建设中,统筹考虑救灾工作需要和社会组织志愿者的专长和优势,对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做出相应规定。全国人大颁布《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国家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提出,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为开展救灾社会动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在应急工作中建立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最大限度协调整合社会资源,形成救灾应急的合力。一是在抢险救援方面,建立了以军队、武警、公安、消防部队为骨干,以抗洪抗震、森林消防、海上搜救、医疗救护等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社会组织和应急志愿者队伍为辅助力量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协同参与,众多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特别是灾害发生地的志愿者积极协助开展人员搜救、伤员运送和道路抢通。二是在物资保障方面,政府制定了灾害等危急状态下的紧急征用制度。《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明确了紧急征用的条件、范围和补偿规定,灾区的企业、单位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组织大型挖掘机、工程设备、运输车辆等迅速投入到抢险救援中,提高了救援效率。民政部门通过与生产厂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调动和发挥市场作用,拓宽应急期间救灾物资的供应渠道。三是在救灾捐赠方面,中国政府颁发了《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法》,推动建立救灾捐赠导向机制。对救灾捐赠的组织、接收、管理、使用等行为做出规范。例如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中,接收捐赠款物7900多亿元,有力支持了救灾应急和恢复重建工作。在一些中小灾害的应对中,地方政府也积极的响应社会捐赠意愿,组织开展捐款捐物,爱心互助活动。

  四是在心理抚慰方面,组织医学院校等专业技能机构组成志愿者队伍,深入到灾区集中安置点、受灾家庭、灾区校园,为受灾群众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抚安慰。

  再次,在减灾工作中搭建平台,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中国政府提倡减灾与救灾应急并重的理念,重视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能力建设和提高群众防灾减灾能力,动员社会公众参与防灾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的意识和救灾应急的基本技能:一是大力开展减灾宣传教育活动;二是推广建立减灾示范区;三是动员群众参与灾害群防群治,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本地情况,地处灾区现场就近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四是鼓励引导群众参加灾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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