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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需细看合同重视回访

  • 发布时间:2016-01-11 07:35:45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田燕

  

  -案情简介

  2014年,孙女士通过某保险公司电销部门为女儿购买了保险,第二年又给自己和丈夫投保了多份保险。

  2015年8月,孙女士发现给女儿投保的保险并不是电销理财专员承诺的5年,而是10年期的缴费产品,此外,收益也不及预期。孙女士认为电销理财专员存在严重误导,坚决要求公司将所有保单全额退保。

  -调解结果

  调解委员会组成了合议制调解室及时对本案进行了调解。调解委员会注意到,投保时,保单均为投保人孙女士本人签字,保单回访均为成功件,且在回访中,孙女士对所问内容均表示知晓,未提出任何异议。

  保险公司认为,销售人员在销售时已明确向孙女士说明被保险人为其女儿的保单缴费期限为10年,且回访中也向其说明缴费期是10年。关于销售人员承诺投保后会给客户分配高收益的事情没有事实依据,公司认为在承保环节中无瑕疵,无法满足客户全额退保的诉求。

  孙女士表示,之所以在给女儿投保后又为自己和丈夫购买保险,就是认为保单缴费期限与女儿保单相同,均为5年期,并坚持强调在为女儿投保之初,销售人员未向其说明保单缴费期限。

  鉴于以上情况,调解员们建议公司立即对孙女士所述情况进行复查,经核实被保险人为其女儿的一张保单电话销售录音不完整。介于调解现场的实际情况,调解员们建议公司对既有调解方案进行调整,同时劝说孙女士放弃过高的诉求。最终孙女士将其中一张保单办理退保,公司给予了一定的补偿,剩余保单继续持有。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案件评析

  该案件中,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强在保险合同销售过程中的管理,特别是针对电话销售的保单,销售录音尤为重要,一旦内容不完整,将为后期案件的处理带来很大的被动。此外,保险公司应对有多张保单的保险消费者给予特别关注,适时安排服务专员协助梳理保单信息,以便保险消费者了解其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另一方面,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当对其购买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缴费期限、保险金额等相关内容有所了解,尽到审慎义务,避免因为未及时关注承担着些许对自身不利的风险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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