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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重庆分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被罚

  • 发布时间:2016-01-01 09:43:00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郭伟莹

  中国网财经1月1日讯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其罚款合计21万元。

  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简称“中华联合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2015年6月至8月,中华联合重庆分公司通过虚假会议费、广告费、燃油费、住宿费、增值服务费等套取资金用于支付业务拓展费用、电销业务员工配送服务费等业务经费,涉及会计凭证12笔,金额合计348200.27元。其中,虚假报销会议费1笔,套取资金19000元;虚假报销广告费1笔,套取资金90000元;虚假报销燃油费4笔,套取资金6800元;虚假报销住宿费3笔,套取资金6400元;虚假报销增值服务费3笔,套取资金226000.27元。

  2.未按照规定使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条款费率

  2015年6月至8月,中华联合重庆分公司承保的62笔商业车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业务,在保单特别约定中注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2.5万元,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5万元”,改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条款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基础上,增加了全年累计赔偿限额,缩小了保险责任。在收取保费时,未按照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5万元计算保费,而是以累计赔偿限额5万元计算并收取保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条款保费计算公式“基准纯风险保费=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纯风险费率”不符。涉及保单保费合计23070.5元。

  3.未按照规定使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根据保监会批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及基准费率方案使用说明(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及费率方案”),其主险应当根据被保险机动车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种类等直接查询基准纯风险保费或纯风险费率。2015年6月至8月,中华联合重庆分公司94笔短期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业务,被保险机动车为未办理注册登记,无法确定使用性质的新车,均按照“企业非营运”性质承保并计算保费,违反了示范条款及费率方案的规定。涉及保单保费合计18102.83元。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中华联合重庆分公司《2015年保监现场检查相关自查情况报告》、中华联合重庆分公司关于检查整改情况及相关材料的报告、相关保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第1项行为,中华联合重庆分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华联合重庆分公司罚款11万元。

  上述第2项行为,中华联合重庆分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费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鉴于涉案保费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华联合重庆分公司罚款5万元。

  上述第3项行为,中华联合重庆分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鉴于涉案保费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华联合重庆分公司罚款5万元。

  以上合计决定对中华联合重庆分公司罚款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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