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办法出台 四条“禁令”与保险有关
- 发布时间:2015-12-31 04:30:51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胡爱善
两年间,有40余家P2P平台与17家保险公司展了开合作
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而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截至目前,已有4家保险公司设立网贷平台,同时两年间,已有超过50起P2P和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项目。
而《办法》出台后,有哪些条款涉及保险业?P2P和保险这对“友人”又将何去何从呢?
P2P+保险由来已久
从2014年开始,P2P成为“最赚钱”“高风险”的代名词。一边是诱人的高收益,一边是平台不停跑路的新闻屡见报端。
因此,鉴于P2P网贷行业平台数据不透明、跑路风险、项目高逾期违约等风险高企。部分有实力保险公司开始逐步进入这个市场。
2011年9月,中国平安设立陆金所;2013年1月,合众人寿参股的武汉小贷;2015年4月,阳光保险成立惠金所,2015年8月,安邦设立邦融汇。
除了保险公司主动设立P2P公司,《证券日报》记者统计发现,从2014年4月至今,已有超过50起P2P和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
涉及的P2P平台包括宜信、PPmoney、财路通在内的40余家。而涉及的保险公司则包括中国人寿财险、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保财险、泰康人寿、阳光保险、富德生命人寿、中银保险、民安保险、众安保险、大地产险、中华保险、长安保险、华安保险、信诚人寿、太平保险、百年人寿、永安保险等17家。
而合作的方式,则以投资人账户资金安全险、借款人履约信用保证保险、借款人人身意外险和风险准备金管理保险四类为主。
如今,监管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险和P2P的合作是促进还是抑制作用呢?
禁止本息保证
近日,行业期盼已久的P2P监管办法终于出台了。《办法》不仅首次要求资金存管成为P2P平台标配,同时也将监管“红线”从4条增至12条。
首先,再度明确P2P平台信息中介性质,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P2P平台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自融自保。其实,此前多数平台已放弃“自兜底”的担保模式,转而寻求更多元化的外部增信模式,将投资人安全的保障寄托于第三方担保、风险准备金机制或保险公司投保等渠道。
有分析指出,第三方担保模式虽然满足了投资人对本息保障的安全诉求,但是这类模式下,平台的风险还会向这些增信机构转移,其本质上只是将风险转移给了担保方,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底层资产的潜在风险。
同时,担保公司的资质是否真的具备兜底实力也有待考究,外部机构的风险也将导致平台出现风险暴露。
此外,平台风险准备金也是对逾期债权进行兑付的一种“曲线增信”模式。虽然其提供着有效的风险共担机制,但由于受到规模的局限,不可能完全覆盖到平台的交易量。因此,目前行业中最受投资人青睐的增信模式就是保险公司对平台承保,保障投资安全。
不过,就行业中的险种现状来看,多以借款人信用和账户安全为主,对平台的信审操作和风控管理等运营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尚未有明确的保险保障模式。
然而,在监管办法出台后,P2P平台越来越规范化的同时,对风控核心问题进行担保的保险模式也会逐步推出。
不能搭售保险产品
另外,《办法》规定,P2P平台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禁止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此前有部分P2P平台与银行、基金、保险等机构合作,推出相应的理财产品,试图发展成为一站式理财平台,如今想要发展此类业务,至少需要先申请相应的资质牌照。
不过,这一项禁令并不是断送P2P平台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的路径,只是将其更加规范化了。
业内人士表示,此举不仅能隔离传统金融机构与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传递效应,也可以避免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与网络借贷平台的合作规避法律和监管。
但是,同时也有网贷机构的负责人对这项新规有保留意见。
此前,一家网贷公司的负责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就表示,会选择诸如P2P等理财方式的投资者本身,对于保险的需求也会很大。不过,受限于投资者在保险知识和理念方面的欠缺,公司虽然一直有销售保险产品的意图,但很难成行。
近日,记者再次联系上述网贷公司的负责人时其表示,公司在今年已成功拿到保险经纪牌照,并在线上和线下同时推送保险知识,为消费者普及更多金融知识的同时代理销售部分保险产品。不过,他也表示,“规定出台后,未来应该如何销售保险产品还不明确。”
不能线下销售
几年前,“保单变存单”的新闻总见诸报端。可是从2014年上半年以来,“保单变P2P”成了新一批的金融欺诈手段。
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私自将客户“飞单”至第三方理财公司的业务上,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部分保险营销员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惑老客户退保后购买P2P理财产品。为达到目的,他们甚至“贴心”地提供“一条龙”服务,陪同客户去保险公司进行现场退保,并口头承诺“能够帮其实现全额退保”。
此外,在一些保险公司的社区网店,也有部分营销员不甘于销售保险产品获得的佣金,慢慢开始私下推销P2P产品。不过,如今《办法》明确禁止了P2P网络借贷平台设置线下理财销售网点,杜绝销售人员将产品售卖给对网络都不熟悉的客户。
虽然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保险公司和P2P未来发展的结合模式并没有十分明确的界定,但监管部门对于规范网贷行业的决心,让保险和P2P的合作有更多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