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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客户撞行人致十级伤残 安邦财险被判赔5万元

  • 发布时间:2015-12-02 17:3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郭伟莹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陕西省铜川市王某诉张某、安邦财险铜川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案判决书。张某驾车行驶时,将王某右足碾压致伤,由于张某在安邦财险铜川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法院判决由安邦财险铜川支公司赔偿王某各项费用合计54191.5元。

  2013年8月9日22时,张某驾车行驶时,将路边行人王某右足碾压,致其受伤,王某被医院诊断为右足第2、3骨基底部骨折,右膝关节股骨内侧及腓骨头隐匿性骨折,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随后,交警认定张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铜川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王某右下肢伤残等级为十级。

  被告张某所驾汽车在安邦财险铜川支公司投有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一份2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并且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保险期内。王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安邦财险铜川支公司在应承担的责任及保险范围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费用共计84877元,减去被告已垫付的4020元,被告实际赔偿原告50857元。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故对于王某要求张某、安邦财险铜川支公司赔偿其因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此,法院判决由安邦财险铜川支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101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护理费720元、残疾赔偿金45716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200元,支付被告张某已垫付原告的医疗费4270元,合计541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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