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又现"电梯吃人" 多地8月起规范安全责任保险
- 发布时间:2015-07-31 07:22: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郭伟莹
电梯又“吃人”了。7月30日,一名年轻的杭州女子在居民楼乘坐升降客梯时,被夹在电梯缝隙中,不幸身亡。荆州电梯“吃人”悲剧尚未平息,短短几天之内,又有梧州、无锡、杭州等地出现类似事件。
追问事故责任之外,受害人如何得到相应赔偿,也值得关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8月1日,四川、内蒙古、河北等全国多省市将实施该地方政府制定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其中都提到了引入“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机制。
参与制定《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专家、四川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电梯专委会主任黄幼华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有了保险公司的“兜底”,事故方无法赔偿的风险可以得到规避。
不过,电梯险并非强制,要想使电梯险得到很好的推行,必须厘清电梯责任人,明确到底该谁来买这份保险。黄幼华认为应该由电梯使用单位来购买,四川锦泰财险销售总监易晓强则认为由电梯维保公司来购买更为妥当。
电梯险非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鼓励为包括电梯在内的特种设备购买保险。在多地相继实施的“电梯安全监督办法”中,亦将电梯安全责任险纳入。
明日起实施的《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指出推行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对“电梯险”鲜有“强制购买”的规定,多是用“鼓励”和“推广”的字眼。“电梯行业是市场化运作的,购买商业保险也是市场行为,政府很难强制执行。”黄幼华称。
四川保监局内部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该单位正联合四川质监局,将进一步发文推动电梯安全责任相关险种的落实。
在黄幼华看来,电梯维保公司存在“小而散”的情况,大量的中小维保公司养活自己都难,如果由于工作不到位而出现事故,他们根本不具备赔付能力,因此电梯安全责任险就会显得非常重要。
在上述办法颁布前,四川已有“电梯安全责任险”的存在,但投保这一险种的电梯数量却并不多。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6月,四川省电梯数量已从2010年的5万多台增长到了超过15万台。据《四川日报》报道,几乎所有在川财险公司都推出了电梯安全责任险这一产品,但只有寥寥几家保险公司取得不俗的业绩。《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四川保监局获悉,锦泰财险四川分公司和人保财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占据了全省电梯安全责任险投保量90%的份额。
易晓强告诉记者,锦泰财险四川分公司自2014年底推出这一险种以来,到目前为止已累计承保全省约6000台电梯,他初步估算,全省投保电梯总数在8000台左右,仅仅只占总数的5.3%。
易晓强介绍,居民楼和公共场所的电梯,每台的年保费分别是100元和300元,一旦出险,保险公司的出险金额则多达数十万,居民楼每台电梯年总赔付为300万元、公共场所为500万元。
谁来投保存在一定争议
这种看上去“物美价廉”的险种为何投保率不高?易晓强认为,电梯涉及电梯生产商、使用单位、维保公司等多个主体,容易出现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导致投保人没有紧迫性,投保意识也比较淡薄。
电梯安全责任险该由谁来买?这在业内也存在不同观点。“应由电梯使用单位来投保。如果是居民楼的电梯,就该是代表该小区使用者的小区物业公司来买。”黄幼华表示,因为《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电梯如果出了事故,第一责任主体是使用单位,该单位要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业内人士看来,实施电梯安全“首用责任制”,也是倒逼使用单位调整购买电梯维保服务的思路。“物业公司为节省成本,往往把电梯维保费用压得很低,谁出钱少用谁。”黄幼华称,这使得维保行业处于杀价和微利的恶性循环之中。
不过,易晓强认为,电梯安全责任险应由维保公司来买。因为电梯安全责任险是“第三方受害险”,如果物管从业者在使用电梯时出现意外,由于物管方是投保者和被保者,不属于“第三方”范畴,则无法获得赔付,这就出现了一个漏洞。
“就像车险,如果车主撞了自己的直系亲属,保险公司是不赔付的。”易晓强进一步解释,这是全国通行的保险规则,是为了避免“骗保”情况。而电梯维保行业由于工作性质风险较大,多数要为雇员购买“雇员商业险”,就能弥补该漏洞。“而物业公司多不会为其保洁、保安等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他们如果在使用电梯时出了事,就没法得到赔付。”
事实上,从去年开始,广东、深圳就已开始试点“电梯险”,今年江苏也在推广该险种。但投保方是谁?各地的实践情况不同。易晓强认为,无论是谁来投保,都要先考虑把受赔付人的空白部分覆盖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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