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万营销员面临生存尴尬:身份不明缴双重税费
- 发布时间:2015-07-01 10:15:40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郭伟莹
距离国内引入保险营销员制度已有23个年头。在这23年里,庞大的营销员队伍对于推动行业的兴起功不可没,但也引来不少非议,尤其是营销员因“代理制”身份不明而陷入尴尬境地。日前,为了规范销售行为,保险业正在提高准入门槛,部分地区推行分级考试制度,近八成营销员考试不过关而失去销售理财型保险的资格,这让营销员再一次遭遇尴尬。
分级考试难过关卖理财保险受限
为了提高整个保险营销队伍的素质,多地都在长期酝酿分级准入制度,其中北京地区先行试点推出人身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据了解,2015年1月1日起,北京市近9万名人身险销售从业人员须参加学习培训和考试,从7月起,凡是未取得相关销售资质的人员,将禁止销售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和变额年金等理财型保险。
“我都参考两次了,还没通过,目前正在准备第三次考试。”一位北京地区寿险公司营销员坦言,目前通过率很低,自己所在的公司目前通过率只有10%-20%,不过各家公司情况不太一样,但总体来说并不乐观。高级考试不及格,将意味着营销员无法销售上述理财型保险。
据了解,此前保险业粗放发展,招募营销人员门槛较低,但凭借长期努力积累了很多客户。很多营销员由于文化水平有限,考试成为他们卖理财型保险的一道坎。“对于我们这种年龄较大的营销人员来说考试真的很难,没有通过考试只能把业绩录入已通过考试的营销员名下。”另外一位未通过考试的保险营销员向记者诉苦道,这也是保险营销员不得已而为之。
然而,就在北京地区的分级分类考试进行之时,《保险法》修正案出台,要求取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核准等行政审批事项。为此,多地纷纷表示,将停止关于营销员的认证考试工作。
在停止考试的地区,有营销主管借机招兵买马,扩大销售队伍。有保险专家分析,取消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这无疑给保险公司把关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旦营销人员违法,保险公司需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代理制身份不明缴纳双重税费
对于保险营销员来说,同一笔收入既缴纳营业税又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自己却不属于公司员工,庞大的营销队伍的身份一直很尴尬。
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在全国“两会”上递交提案建议“减轻保险行业营销员从业负担”,为保险营销员缴税算了一笔账。戴皓认为,营销员作为非雇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1333.33元,远低于雇员的3500元,且公司不给其缴纳社保、公积金等。即使营销员个人按灵活就业形式自己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也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此外,对营销员佣金收入一次偏高的,除按20%比例缴纳所得税外,还实行加成征收,既然对营销员一次收人偏高的部分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加以调节,那么对营销员征收营业税不仅存在重复缴纳,也加大了营销员的纳税负担,有失公平。
对于寿险营销员的整个体系,北京保监局也在积极探索,今年初,北京保监局表示将在佣金制、员工制、混合制这三类基础上探索个人代理人制度改革。北京保监局相关负责人就曾介绍,正在研究的独立代理人制度相当于个体工商户,以个人或合伙制形式申请注册纳税主体,与保险公司合作服务客户群体。
而在北京保监局所探索的代理人制度中,营销人员可代理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据了解,目前保险营销员既不是公司员工,更不被归入个体工商户,独立代理人制度将有望解决双重纳税问题。
行业发展功臣被贴“误导”标签
自1992年起,友邦保险率先将个人代理营销制度引入内地,营销员队伍开始不断扩大,在宣传保险理念、拉动保费增长方面立下了头功。营销员渠道保费收入占比一度高达六成,目前占比仍超过三成。自2001年中国寿险业进入银保时代,银保渠道的地位不断逼近个人营销渠道,但营销员在提供综合理财规划方面仍是其他渠道所无法替代的。如2010年的保险中介市场报告就显示,营销员人身险保费收入3587.52亿元,占比33.7%,当年银行、邮政渠道的保费收入为4399.78亿元,因为其中大多均为寿险业务,粗略计算,占行业整体保费收入9679.51亿元的45.45%。
以行业惯例来看,各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基本法”作为激励方案,高佣金成为营销员销售的一大看点。很多营销人员为了及早签单,有时铤而走险,承诺客户高收益、多保障。诸多的销售误导被归咎于入职门槛较低,营销员素质不高。一时间,保险营销员被市场视为“过街老鼠”。
事实上,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保险营销制度始终毁誉参半,但它无疑是竞争最为充分的社会就业制度之一。大浪淘沙,英雄辈出。在这种激励机制的砥砺之下,许多默默无闻的人通过努力也能成为MDRT,成为销售明星,也可以在周围人们羡慕的目光中走出国门,参加各类精英峰会。
这块最具活力的保险试验田,先后培养了大批保险人才,也为保险业创造了许多如今人们耳熟能详的新概念。
为客户补充保障自身却游离于社保之外
由于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签订的只是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保险营销员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
这意味着营销员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保险公司并不用给保险营销员缴纳基本的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少保险营销员不得不以自由工作者和个体经营者的身份,自己缴纳“三险一金”,不少人更是干脆选择了放弃社保。
另外,没有社保也会给营销员的稳定性带来很大影响。对此,近年来已经有不少保险公司开始实行“员工制”,把部分优秀的保险营销员转为公司员工。
据了解,“员工制”销售模式中,所有通过考核的保险销售人员都将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他们之间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销售人员和公司的内勤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待遇,例如社会保险、公积金及午餐补贴等福利。
值得一提的是,“员工制”的优势还有,在工作期间,公司也可以更好地对销售员工进行系统性培训,并对销售人员的展业行为进行考核和监控。“虽然新的模式最终能否解决原有个人营销体制的矛盾及带动整个市场营销管理模式的变化,这需要时间的检验,但无论怎样,在个人营销模式仍将长时间占据市场主流的情况下,任何对渠道新型管理模式的尝试,业界都应予以关注、支持。”业内人士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