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保险营销员没有闲钱炒股 骗保炒股并非个案
- 发布时间:2015-06-11 07:25: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胡爱善
一季度保监会及保监局共开出114张寿险罚单,涉及四大上市险企在内的多家保险公司
随着股指一路上涨,保险行业的一些违规行为也开始与股市联系起来了。
继前段时间某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公司推出的“跌停险”被叫停之后,近期又出现部分险企营销员将骗取的投保人保费投入股市的现象。
近期,《证券日报》记者从相关渠道独家获得的一份数据显示,一季度保监会及保监局共开出114张寿险罚单,涉及四大上市保险公司在内的多家保险公司,罚款金额共计684.5万元。处罚原因包括产品宣传不规范,伪造客户签名等七大违规行为。
个别营销员骗保炒股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以来随着股指的一路走高,保险业的部分违规违法行为也开始与股市联系起来。
近日,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黄某。经查,黄某本为某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职员,他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购买保险的顾客徐先生推荐了一款虚构的理财产品,并谎称持有上市保险公司的内部股,承诺不管股市涨跌都能有稳定收益。其实,他是把骗取资金用于炒股、炒期货。
对于保险营销人员的炒股行为,《证券日报》记者随机采访的几位不同公司的保险营销人员均表示目前没有炒股。其中一位从业两年,先后辗转中外合资、中资险企的保险营销人员表示,由于自己连续两个月没业绩“挂零”,暂无闲钱投入股市,但公司业绩靠前、收入较好的保险营销人员确有炒股的现象。
从保险营销员的收入来看,大多数营销员可能也是“暂无闲钱炒股”。2014年年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次发布的《保险营销员现状调查报告》曾披露:在人身保险营销员收入方面,2013年月均收入在1333元以下的占比63.1%,月均收入在1333元-3500元的占比18%,月均收入在3500元-7339元的占比11.2%;而财险营销员收入方面,月均收入在1333元以下的占比45.2%,月均收入在1333元-3500元的占比27.5%,月均收入在3500元-7339元的占比13.7%。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近期出现的保险营销员“骗保炒股”情况并非个例。此前,某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某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也出现过保险营销人员虚构保单、高收益理财产品骗取保费进行炒股的行为。
与股市相关的另一大违规现象是前段时间保监会叫停的跌停险。今年4月份,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名为“跌停险”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声称投保期内投保人的股票如果发生跌停,最高将获赔付1万元。该产品推出后,中国保监会发出风险提示,“跌停险”类似对赌游戏,有博彩嫌疑,利用“跌停险”对股价波动进行保障,或放大金融风险,消费者应提高警惕。
114张罚单背后的685万元
《证券日报》独家获得的一份数据显示,一季度,中国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共开出寿险罚单114张,涉及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保险公司,罚款金额共计684.5万元。
主要受罚的是七大违规行为:一是产品宣传不规范,产品属性讲解错误,存在夸大收益,隐瞒收益的不确定性;二是未如实录入被保险人姓名等关键信息;三是伪造客户签名和代填写风险提示语句;四是相关岗位管理者虚列费用、套取公司资金;五是聘任不具备资格的高管、保险销售人员;六是业务档案不完整、内控管理不完善等管理问题;七是相关岗位人员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保监会对中介机构整顿清理的深入,今年以来超过一半的违规处罚涉及到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中介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与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未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为本机构的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向其发放执业证书等违规行为。
互联网的放大效应,也让不少保险公司越来越重视违规风险。某大型险企合规部人士对《证券日报》表示,公司近期比较重要的一个工作就是“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公司已经选取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人员进行重点检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违规、违法案件对公司信誉和社会形象均带来了不利影响,公司并非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而往往是一些人员有章不循、内控执行力不强,对待工作麻痹大意。“出一个案件,一切业绩都会归零,甚至好几年翻不过身来。”
事实上,保险消费者往往是保险机构违规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证券日报》独家获悉,保监会近日决定发起“亮剑行动”,加大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人身险方面重点检查:人身险公司产品说明会及产品推介中是否存在不实宣传;是否未按规定进行回访;银邮渠道是否存在擅自印制宣传资料等问题;在通过新渠道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利益演示、明确告知费用扣除和退保损失,是否存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直接划扣保费等问题。
在财险方面,将重点检查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时效支付赔款、发出拒赔通知书等拖赔、无理拒赔问题;是否未经客户允许随意注销案件;是否未及时一次性告知投保人补充提供索赔证明和资料;是否存在拒绝单独承保交强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