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偿付限额为人均GDP12倍:远高于国际水平
- 发布时间:2015-04-03 07:12:42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张明江
存款保险50万元偿付限额远高于国际平均
水平姚余栋认为,在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即使破产,也只是破股东的产,而不是破存款人的产
“我国设定50万元的偿付限额,能够为99.6%以上的存款人提供100%的全额保护,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大大高于国际平均水平,能够充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和银行体系的稳定。”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日前表示,《存款保险条例》设定50万元限额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法律发布一个明确的信号,使中小存款人吃颗“定心丸”、稳定其信心,但并不是“50万元以上没有安全保障了”。实际上,银行即使破产,也只是破股东的产,而不是破存款人的产。
《存款保险条例》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姚余栋认为,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的现实是设定50万元偿付限额的一个重要原因。
“存款保险大多及时通过促使问题银行股东补充资本或从外部引进新资本,使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过程平稳有序,使存款人得到及时的、全面的保障,不影响对存款人的日常金融服务。”姚余栋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发展民营银行、小银行的重要前提和条件。要发展社区银行、小银行,也要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或问题。与治水类似,防范金融风险也贵在“疏”而不在“堵”。问题的核心,不应立足于不出风险,而是有良好的制度设计,来对风险进行有效约束和管理。
姚余栋称,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纠正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推动降低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有利于逐步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结构和布局,促进形成一个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小金融机构体系,丰富基层金融服务和供给,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他认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推动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市场主体意识,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健康市场主体,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率,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夯实微观基础。
姚余栋表示,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来讲,由于主要国际金融市场和绝大多数国家(地区)均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我国加快建立这项制度,有利于在存款人保护与风险处置政策方面与国际接轨,推动“引进来”战略的实现,也有利于我国银行业在海外设点布局,更好地服务于“走出去”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