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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所所长骗领207人次257万保险金 获刑12年半

  • 发布时间:2015-02-09 07:18:00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郭伟莹

  冒领失业金 社保所所长获刑12年半

  编造提前退休或低保人员信息,骗领207人次257万余元失业保险金

  新京报讯 (记者李禹潼)因与他人编造提前退休人员或低保人员信息,先后骗领207人次共计257万余元的失业保险金,被举报后还曾挪用公款走关系“平事儿”,近日,曾任东城区北新桥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所长的张智勇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东城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半。

  “分工协作”骗失业金

  据了解,张智勇于2002年进入北新桥社保所工作,2008年起任北新桥社保所所长。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间,在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一中心工作的要奇光,将编造的人员信息录入失业管理系统,核定为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北新桥社保所工作的高翔负责填写失业人员情况表,制作失业人员的营业执照等虚假档案材料并移转档案。信息转至北新桥社保所后,张智勇再亲自或安排他人进行相关操作,为编造的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据统计,5年间,3人共办理132人次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骗取失业保险金共计近152万余元。

  此外,2007年至2010年间,沈涛(案发前在职介一中心负责修改录入信息,已判刑)将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人员的信息录入失业管理系统,并进行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失业档案移转等操作,后由张智勇在社保所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骗取75人次的失业保险金105万余元。

  挪用公款欲平息举报

  除骗领失业保险金外,法院还查明,张智勇与社保所会计赫某于2013年1月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北新桥社保所公款5万元,用于请托关系、平息张智勇被举报一事。案发后,赫某家属退缴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智勇、高翔、要奇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产,均已构成贪污罪。张智勇、赫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均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张智勇有期徒刑12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半;以贪污罪判处高翔有期徒刑10年,判处要奇光有期徒刑10年。赫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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