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9月6日讯(记者 郭伟莹)9月5日,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召开“纪念慈善法实施五周年 促进慈善事业大发展”座谈会。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指出,在第六个中华慈善日到来之际,以专题座谈会的形式,邀请各方面代表性人士一起纪念《慈善法》实施五周年并探讨共同富裕进程中的慈善事业发展之路,具有特别意义。
郑功成认为,《慈善法》实施五年来,极大地提升了公众的慈善意识,促进了慈善法治的进步,特别是互联网慈善和社区慈善的蓬勃发展,表明我国慈善事业己从少数人关注走向了大众化,人心向善和人人行善的社会氛围正在加快形成。但慈善事业总体上还处于滞后状态,发展理念不清晰、法制环境欠完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资源动员能力不足是现实写照,对社会财富分配格局的调节作用甚微,这种状况不能适应共同富裕进程对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中,特别需要进一步提升对慈善事业的认识高度和重视程度,加快完善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制政策体系,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和精神褒奖力度,以使这项有益于国、有助于民的社会事业能够得到大发展。他强调,我国的慈善事业必定是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必定要服从国家发展全局和共同富裕大局,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创新我国的慈善机制和治理体系,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且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在促进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顾问、南都基金会名誉理事长徐永光指出,在当前将三次分配作为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的背景下,《慈善法》应当在慈善组织、慈善捐赠等相关方面有所呼应。他认为,自愿与透明是保证第三次分配能够顺利推进的命脉,只有遵循“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原则,才能实现第三次分配的自愿、公开、透明。他还指出,《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款尚未得到落实,目前慈善资产的投资与增值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的做法导致地方基金会发展呈现微型化特征。他表示,《慈善法》规定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要遵循“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的原则,但安全性与合法性高度重合,建议将基金投资、保值增值的基本要求修改为“安全性、流动性、有效性”,且以积极的态度进行倡导。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理事长于建伟指出,《慈善法》立法做到了民主立法和开放立法,实施成效有目共睹,但在疫情应对、促进措施落实、组织发展、监管体系、互联网慈善的挑战应对等五个方面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他建议,《慈善法》修改应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共识:一是如何看待《慈善法》。慈善法是一部良法、善法和慈善事业的促进法,但自身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二是明确修改法律调整范围。《慈善法》与其他法律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属于慈善法调整范围内的不应由其进行调整,慈善法可以调整的内容不应单列章节。三是聚焦主要问题,如考虑在总则中增加政府主导的慈善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完善慈善组织的认定与退出制度。四是进一步完善慈善信托制度,完善制度设计的不足以促进中国慈善信托制度发展,深入研究并明确慈善信托制度与慈善捐赠、慈善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中国慈善联合会常务副秘书长刘佑平针对《慈善法》修订提出四点建议:一是要将慈善的存量和增量做大,关注信托、股权、不动产等;二是要保护慈善组织的财产权、自治权等权益不受侵害;三是做好受托人教育;四是不仅要对公众进行普法,还应对各行政部门进行普法。他表示,《慈善法》中进行规制的行业组织实际发展缓慢的问题需要重视并加以解决。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雄指出,《慈善法》修订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财富快速积累的同时,中等收入群体的扩面较为困难,中低收入群体的贫困形态发生转变,慈善应在橄榄型社会结构的构建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二是中国慈善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网络捐赠的快速发展使公益与私益的边界在快速模糊化,包括水滴筹、轻松筹等具有很强私益性的慈善事业在快速扩张,在社会引起很大反响、给贫困家庭带来资源的同时,也产生了网络逼捐等新问题。三是中国政策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共同富裕与第三次分配有着密切关系,应当对第三次分配的形式进行适度讨论。在共同富裕背景下如何发挥慈善的作用、让富人在捐赠的同时有安全感,也是《慈善法》修订过程中应当考虑的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培峰指出,《慈善法》具有开放性和规范性,但许多法律条文尚未得到有效落实,相关限制也没有得到放宽,这源于政社关系及其角色定位存在偏差。他认为,《慈善法》最初的设计目标是要推动慈善组织自治,而后实现行业自治,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量行业规则没有发挥作用。他还指出,目前慈善募捐备案要求过严,在章程之外的募捐应当事先备案,但在章程之内的募捐可以采用报告的方式。他建议,与《慈善法》配套的相关条例应尽快出台,民办非企业单位、部分社团的免税资格问题应当尽快得到解决。在公共政策方面,去污名化、认可社会组织的作用就是最大的慈善事业促进措施。他强调,慈善事业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内容,但第三次分配不能完全依靠慈善事业,慈善事业也不完全是第三次分配。他表示,善待慈善组织、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是《慈善法》修法工作的重点,未来需要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杨思斌指出,去年《慈善法》执法检查暴露出的问题可以归纳为立法宗旨未能完全实现、立法意图未能充分完成、立法预期未能圆满完成。他还指出,目前存在的慈善组织权利和义务不匹配问题主要表现为慈善组织的权利保障不足但义务较重、立法技术上存量认定与增量登记有缺陷、授权性立法没有完成。他针对《慈善法》修改提出六点建议:一是将慈善组织权益保障作为重要原则贯穿于修法的始终;二是建构慈善法人制度以提高慈善法人含金量;三是完善慈善组织的登记与认定制度;四是完善资产组织内部治理的规则;五是支持、鼓励具有慈善性质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六是进一步落实有关行业组织的条款。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谢琼指出,将慈善服务写入《慈善法》是基于三点基本判断:一是慈善不止是捐钱捐物,慈善的最后一公里必定是服务的递送。未来更多的需求可能会集中在服务保障,有必要在《慈善法》中增加慈善服务的内容。同时借着《慈善法》修订的契机,支持和促进服务型慈善组织的发展,规范慈善服务行为。二是慈善服务要落实到受益对象,主要在社区内完成。慈善事业要发展,慈善组织就要有阵地,而这个阵地就是社区,社区也是慈善事业在社会治理中能够发挥作用的抓手。三是社区慈善是一种形态,应当在与慈善形态相关的各个章节、法条中有所体现,慈善活动形态、开展活动的主体的义务与责任等内容都应当在《慈善法》相关章节、法条中进行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栗燕杰指出,《慈善法》修订过程中,要区分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还是配套实施的问题。他认为,在修改《慈善法》时,不能只做“加法”,也需要适当做“减法”,删减不必要的条款。与此同时,要提升《慈善法》的吸引力,通过修法增强整部法律对想行善的组织和个人的吸引力,提升慈善在基层治理方面的能力。
浙江工业大学教授吕鑫指出,《慈善法》修订应针对四个问题做出回应:一是慈善组织的数量非常少。由于相关权益保障不足,社会组织成为慈善组织的积极性不高,核心问题在于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待进一步增强,要思考如何解决资格认定、登记和资格获得分离的问题。二是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使用透明度不够,主要表现为慈善组织拿到公开募捐资格之后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管、使用的公开机制不完善。三是慈善事业监管如何解决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的问题。慈善事业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问题的关键在于现有监管制度中,基层民政部门缺乏专人管理,民政部门应思考如何完善慈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与内部监管机制的建设、整合。四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对慈善活动的监管。慈善活动逐渐由线下转到线上,监管也应借助建立统一线上平台等方式以实现两者同步发展。
清华大学副教授蓝煜昕指出,《慈善法》修法过程中要回应三对关系:一是慈善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管以及依法自治的关系;二是包括立法无法落实与善意条款落实走样的立法与实施的关系;三是法理与实证的关系,讨论法理问题时还应做好实证研究。他表示,《慈善法》修订既要为个人求助、社区慈善等内容留下鼓励空间,也要有破圈、跨领域的协商和研究。
中华慈善总会筹款部部长刘芳指出,慈善组织发展面临两方面困难:一是慈善组织与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面临许多枷锁,包括重大灾难中资金使用的分配、日常工作中重大事项的报批等,割裂了慈善组织与捐赠人之间的亲密关系。二是慈善组织的从业人员生存状况问题。慈善组织发展需要人才进行托举,但从业人员生存状况堪忧,近年来也没有很大改善,甚至出现了优秀人才向企业流失的趋势。她表示,《慈善法》修订需要关注三个方面:一是要促进慈善组织的发展,明确慈善组织发展方向、规范和标准;二是在慈善组织的监管过程中,信息公开地位的进一步提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替政府的事务性监管;三是加大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管;四是加强对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的待遇保障。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指出,目前《慈善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贯彻落实不够,一些关键性的配套措施尚未出台。他认为,要重视《慈善法》的宣传普法工作,尤其要加强对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和慈善组织的普法力度,对公众也要进行常识性普法。在慈善领域,虽然目前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实现有法必依存在一定距离,监管不够和监管过度现象并存。他建议,《慈善法》修法需要凝聚多支研究力量的共识,具体可以关注四个方面:一是将扶贫济困等相关内容扩展为乡村振兴、第三次分配、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二是高位阶的法律不宜做太过细致的规定,慈善活动支出、信息公开等具体内容应由配套措施文件规定;三是进一步鼓励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四是设计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慈善组织权益维护与促进政策。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向春华指出,推动慈善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管,防止出现缺位与越位现象。他认为,慈善组织可以借鉴企业管理模式,通过注册化等方式实现公开透明。他表示,政府应将前置性审批、准入式监管转变为过程性监管,但过程性监管并不意味着更大限度地强化政府行政监管的权力。可以借鉴公司法的相关制度,完善慈善组织的法律治理结构,认可其治理权限并赋予相应责任。
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陈斌建议,将《慈善法》第十九条修改为“慈善组织依法成立枢纽型慈善组织或行业组织”,明确鼓励枢纽型慈善组织的发展并确定其职责。他认为,应将《慈善法》中的慈善应急协调机制进一步扩大,需要在《慈善法》中明确慈善应急协调机制的概念,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地引导救助活动。他指出,现有信息共享机制是针对常态化情况下的信息共享机制,应明确突发事件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并对慈善应急机制进行回应。他还建议,《慈善法》修订应在附则部分对突发事件中政府接受捐赠的行为进行规制,如只能面向不特定的对象以防止变相募捐、规定接受捐赠的时间以避免不受限制捐赠。
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党生翠指出,《慈善法》修订除了关注慈善领域的政社关系外,还应关注公众与慈善的关系,慈善组织与慈善信托机构信息过度公开不符合我国现阶段慈善组织的发展阶段、增加了慈善组织的行政负担与舆情风险。她建议,信息公开应当增加适度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和民政部门不得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她强调,媒体传播慈善文化的同时也增加了舆论引导,应作为公众与慈善组织之间沟通的桥梁。
浙江工业大学助理教授李德健指出,《民法典》对《慈善法》的影响重大,《民法典》是市民社会基本法,《社会组织法》《非营利组织法》的缺失使《民法典》在非营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方面实际扮演着社会组织基本法的定位。他认为,基于《民法典》对《慈善法》的重要影响,《慈善法》修订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民法典》中较好的理念,对具体的慈善活动进行去管制化处理。二是针对混合目的信托方面,建立成熟的法律体系,充分借鉴日本、美国、英国等国的先进经验。三是在行为去管制化处理方面,要考虑慈善组织影响力投资在投资行为标准、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财税优惠等方面与一般意义上慈善组织从事的金融投资之间的差异。他表示,可以将社区慈善理念渗透到《慈善法》的具体制度中,将公益目的和慈善目的打通,《慈善法》应当对《民法典》中创立的公益法人制度作出衔接性的制度安排。
郑功成会长在总结讲话时指出,在国家现代化进程全面提速、共同富裕成为国家发展重要目标指向的时代背景下,慈善事业也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时机,如何抓住这一时机尽快完善我国的慈善法制、促使慈善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稳健迈进,已经成为学界与业界及政策层面需要认真思考的重大问题。他强调,慈善事业是现代社会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并包含有初次分配、再分配份额在内的混合型财富分配机制,是先富帮后富、有能力者帮有需要者的宏伟社会事业,要在共同富裕的大局之中找准慈善事业的定位,以营造人心向善、人人行善的社会氛围为基础,以大众参与、款物捐献与服务提供并重、与法定社会保障制度等有效衔接为基本取向,构建积极互动的政慈关系和多部门配合联动的支持机制,通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和奖优罚劣来激发慈善组织的自主、自律、向优发展,最终成为走向共同富裕新时代的有效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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