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期货挂牌进入倒计时
- 发布时间:2015-08-24 09:43:47 来源:金融时报 责任编辑:张明江
继2015年3月、6月发布第一批和第二批业务规则后,原油期货最后一批业务规则草案近日亮相。8月21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能源中心)就原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风险控制管理等4个业务规则和原油期货标准合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此,原油期货的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已全部发布,原油期货的挂牌交易也进入最后倒计时冲刺阶段。
原油期货的推出及上市将进一步深化我国期货衍生品市场改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目前,原油期货上市各项筹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有序推进中。作为国内最“重量级”的商品期货,原油期货的推出备受社会各界期待。
据介绍,在最新公布的第三批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中,能源中心在交易、结算、交割、风控等业务环节,推出了多项制度创新,旨在为境内外期货市场参与者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保障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按照交易相关规则征求意见稿,为便利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期货交易。能源中心的业务规则明确了境外交易者参与原油期货交易的四种模式:一是类似非期货公司会员但不落地的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直接参与能源中心的交易;二是通过类似期货公司会员但不落地的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参与交易;三是作为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直接参与交易;四是通过境外中介机构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参与交易,即二代模式。
“能源中心为各类机构和个人提供便利,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参与模式。例如,境外的期货经纪机构可以选择作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参与境内期货市场,境外交易者可以选择作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境内期货公司的客户从事境内期货交易,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选择作为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从事境内期货交易。”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表示,此外,市场运行中,允许境外中介机构中间介绍境外交易者给期货公司会员,境外交易者作为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参与交易。
业务规则同时简化了审批步骤,套保交易实行额度管理与资格许可。一般月份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按照品种管理,不实行逐月申请的方式,可以避免烦冗地申请程序,更好地服务产业企业。按照所发布的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具有真实套期保值交易需求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可以按照规定提交资格认定申请,能源中心在批准相关品种套期保值资格的同时,将根据提交的证明材料核准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
为避免集中交割违约风险,临近交割月份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采取逐月申请和审批的方式。能源中心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对滥用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和违反持仓限额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从结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看,按照逐步扩大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战略部署,在原油期货市场开放初期,境外特殊参与者通过委托一家会员代理结算,即实行委托结算制度。委托结算制度为境内会员代理境外机构结算提供了支持,促进了境内外期货经纪机构之间的沟通合作。境外中介机构可以直接委托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即从事委托代理业务)。结合委托结算制度来看,即便境外中介机构选择了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交易结算,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最终也须委托境内会员进行结算。
同时,业务规则充分尊重市场,允许外币资金作为保证金。原油期货将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同时为适应国际市场交易习惯,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能源中心允许相关外币资金作为保证金使用,实行专户管理,纳入保证金封闭运行,作为保证金使用时,无需立即兑换成人民币资金,仅通过期货交易当日结算后发生实际盈亏的,可以通过结售汇转换一定金额的货币形态。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发挥原油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提高交易效率,征求意见稿创新了交割违约处理机制,即一方违约的,在能源中心判定交割违约后的连续两个交易日内,守约方可选择在当月合约(违约合约的下一月合约)或次月合约同方向建仓,以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差额补偿金、开仓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的方式终止交割。差额补偿金是指交割违约涉及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与因处置交割违约合约而在当月合约或次月合约建仓成交价的累计正差额,最大值不超过违约部分合约价值的15%。
业内专家表示,作为国内首个国际化的商品期货品种,原油期货的规则设计不仅要考虑国内实际,也要与国际接轨。能源中心的业务规则既坚持了中国期货市场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定,也借鉴了国外成熟市场的有益经验和有效措施,既保证交易安全、高效、风险可控,又能使各市场主体方便地参与原油期货交易。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表示,交易中心将会充分征求和吸收全市场对能源中心业务规则体系的意见和建议,探索和优化制度设计,努力打造成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际市场运行惯例的原油期货规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