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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可成为期货公司股东

  • 发布时间:2014-11-01 14:31:00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林彦龙  责任编辑:郭伟莹

  证监会昨天正式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办法自8月29日起征求意见,共收到12条书面反馈意见,办法对意见采纳了五方面内容:一是从有利于股权激励的角度考虑,删除股东条件中关于持续经营时间和盈利的要求,进一步降低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股东的准入门槛。二是与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主体保持统一。三是取消资管业务的核准,将其调整为依法登记备案的事项。四是扩大期货公司可参与的交易场所范围,允许其依法进入证券交易所等合法交易场所开展衍生品及相关业务。五是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港澳参股期货公司。

  邓舸表示,办法内容一是落实简政放权。二是降低准入门槛,优化期货公司股东条件,将期货公司股东范围由中国法人扩大到单位和自然人。三是完善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为未来牌照管理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四是明确期货公司多元化经营的相关要求。五是完善监管制度,着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六是强化期货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七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八是配合境外交易者从事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做出相应制度安排,如放宽对于客户开立期货账户的限制,为原油期货市场引入境外客户扫清制度障碍。九是明确期货公司引进境外股东和设立境外机构的相关规定。

  邓舸还透露,将争取尽快推出原油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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