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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买者自负、卖者尽责”

  • 发布时间:2016-04-28 10:1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明江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日益发展壮大,风险事件也陆续暴露。为维护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4月21日,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积极组织开展基金管理人法律风险防范操作实务培训。

  培训会上,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昌同对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特别是对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中投资者倾向性保护条款冷静期,以及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讲解,使基金管理人真正认识到在目前中国基金业协会自行监管的框架下登记、资料更新、备案等程序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与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的区别。

  据张昌同律师介绍,《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适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和各类型基金差异化特点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塑造私募投资基金“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信托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基金公司代表纷纷表示,此次培训内容丰富,形式生动,及时地解读了最新的业务规范,为以后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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