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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五方面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

  • 发布时间:2015-12-17 03:22:27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明江

  为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16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针对当前私募销售环节中存在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杂乱无序、飞单、团购和拆分销售私募基金、募集和管理权责不清等一系列现象,规定募集主体需取得一定资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此外,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的权责划分应在销售协议中明确纳入基金合同。

  基金业协会表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需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确认以及更高标准的信义义务,因此对私募基金的募集监管要求应当比公募基金更为严格,但当前公募基金的销售机构须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对私募基金的销售资质尚无明文规定。募集机构违规成本较低,导致本应由管理人承担的受托责任、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等责任通过不同形式实现转移、混淆。不仅如此,募集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同样得不到界定和履行,导致无法对其违规募集行为进行有效的防范。在违背甚至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发生后,更缺乏有效的追偿和救助机制。

  因此,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五个方面对私募基金募集环节作出规范。一是规范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资格。募集机构主体资格确定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基金业协会表示,此举能够摒除市场上杂乱无序的第三方理财机构,避免监管真空造成日益加剧的诈骗及非法集资隐患,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

  二是规范了私募基金代销的责任归属。明确私募基金由管理人募集设立,并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基金运营过程中的相应责任,特别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义务和投资者适当性确认的相关责任。

  三是细化了私募基金募集程序。其中,在合格投资者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此外还规定,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四是在募集专用账号及资金安全方面,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前必须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现对募集结算资金的归集管理。

  五是针对当前募集管理权责不分的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且相关内容应当由募集机构如实全面地告知投资者。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曹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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