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乱与治”
- 发布时间:2016-03-28 07:4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张明江
在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的近2.6万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有管理规模的仅有8414家,占32.4%;
2015年5月协会建立投诉登记制度以来,针对私募基金的投诉事项有495件,占比高达85%;
2015年12月,协会启动了对北京地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申请信息核查工作,在被核查的397家管理人中,超过50%的机构登记备案信息与事实有出入;
委派公司前台出任会员代表、拒绝配合核查、所公示的办公地址实际为美容院……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开闸两年来,私募行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不可或缺的力量;与此同时,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逐渐增多,严重损害了行业整体形象和市场公信力,引发社会关注。
对此,基金业协会近期多次释放信号,要求加强私募自律管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并先后出台了多项自律规则对行业行为予以规范。那么,如何让资管行业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不至于沦为一段空洞的口号,私募行业的乱象又该如何根治?本期周刊予以关注。
飞速发展背后的乱象
根据2013年6月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央编办对证监会的授权,以及2013年底证监会对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授权,自2014年2月7日开始,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开始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两年来,私募基金发展非常迅速,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不可或缺的力量。截至2016年2月29日,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979家,备案私募基金26387只,认缴规模5.5万亿元,实缴规模4.42万亿元,私募基金从业人员39.18万人。
私募基金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资本市场融资能力,增强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功能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逐渐增多,严重损害了行业整体形象和市场公信力,引发社会关注。
例如,在协会已经登记的近2.6万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有管理规模的仅有8414家,占32.4%;2015年5月协会建立投诉登记制度以来,针对私募基金的投诉事项有495件,占比高达85%,主要集中在产品违约延期兑付、涉嫌非法集资、登记备案不实和私募基金违规募集。2015年12月,协会启动了对北京地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申请信息核查工作,在被核查的397家管理人中,超过50%的机构登记备案信息与事实有出入。
基金业协会法律部主任邓寰乐在一次专题讲座上公开表示:“有的入会申请机构毫无自律意识和合规意识,乱象不断。例如,委派公司前台出任会员代表,拒绝配合核查,所公示的办公地址实际为美容院等。”
“现在看来,私募基金行业当前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总结道:“一是滥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甚至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私募基金机构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有些机构甚至不具备基本运营条件。三是有些机构法律意识淡薄、合规意识缺乏,没有持续按规定履行私募基金信息报告的义务。四是违法违规经营运作。”
“保壳是最大误读”
随着行业问题和风险不断凸显,近期,基金业协会多次释放信号,要求加强私募自律管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并先后出台了多项自律规则对行业行为予以规范。
今年2月1日,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指引》,2月4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其中《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较受市场关注。如前所述,在已登记的2.6万家私募机构中,“空壳”私募——旗下没有备案基金的私募却占到约70%,极大浪费了有限的监管资源。
《公告》规定,新注册的私募须在6个月内进行产品备案;已登记满12个月的私募须在2016年5月1日前产品备案;已登记不满12个月的私募在2016年8月1日前产品备案。逾期未进行备案的私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换言之,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空壳”私募将面临被撤销牌照的风险。
因此,随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市场上出现部分机构“临时抱佛脚”的“保壳行为”,例如部分券商、期货公司等机构给出“保壳”方案,最低100万元就可以成立产品,满足私募“保壳”要求。
对此,邓寰乐表示,登记制度改革到位后,登记不再是一个孤零零的环节,而是纳入整体监管的起点。基金业协会将建立健全涵盖内控、信息披露、募集、托管、合同、外包、投顾的自律规则体系,不断加强事中监管和事后查处。登记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始终保持合规经营,持续加强合规建设,付出相当的合规成本。如果没有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保留登记得不偿失,还有可能因在“保壳”中所发产品难以符合自律规则体系的要求,面临严重纪律处分。提供所谓“保壳一条龙”服务的外包机构、券商、律师事务所,如果因为任何一个“保壳”项目“东窗事发”,不仅名誉扫地,还有可能面临最高行业禁入的纪律处分。
邓寰乐强调,一些所谓“倒卖牌照”的机构则不仅面临行业禁入,还会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买壳”的机构也必须警醒。基金业协会已经在1月7日公开声明,通过类似方式取得的登记无效。私募基金管理人诚信为本。如果存在“买壳”行为,不论何时发现,不仅登记无效,基金业协会还会对主要负责人追加纪律处分,从而留下永久的污点。
监管核心是募集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只是对登记环节进行了改革,登记制度的整体性建立构建在登记环节之后的事中监管和事后查处,需要积极推进全面改革。其中之一,就是要以募集为重点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
正如洪磊所说,对私募基金采取的是产品备案,监管核心是募集行为,也就是全面落实合格投资者制度。
根据《基金法》第九十二条,“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在邓寰乐看来,目前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距离《基金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导致一些投资者不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他们具有典型的‘散户’特征,易受蛊惑,轻信宣传,在牛市时追逐明星产品进行‘秒杀’,在熊市时又急忙赎回导致基金‘清盘’,使得一些私募基金不仅没有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反而成为流动性枯竭和股市异常波动的源头。而且,违法募集行为模糊了私募与公募的根本界限,冲击了公募基金的发展,打乱了资产管理行业和金融监管秩序,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格局,不利于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健康的买方资金来源。”
违法募集行为的普遍化既有制度缺失的原因,也有执法尺度的问题。据悉,经过长期审慎艰苦的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已经制定完成,通过了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的表决。
洪磊表示,上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九点:一是明确私募基金募集主体只有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己,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二是明确募集人承担合格投资者甄别和认定责任;三是明确募集机构与监督银行要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四是明确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宣传产品和业绩情况;五是明确私募基金产品宣传必须面向特定对象,非特定对象转为特定对象必须经过问卷调查和适当性匹配;六是明确要进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即近三年年收入大于5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七是明确单个投资人购买私募基金的最低金额必须不少于100万元,禁止非法拆分转让;八是实行冷静期制度,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九是实行回访确认制度,冷静期满后募集机构由非销售人员向投资人确认投资意愿,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
三方面推动行业自律监管
而从更加宏观的角度,洪磊认为,私募基金自律监管就是要以注册制为出发点,将市场与监管部门的博弈转为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通过透明的注册标准、明确的行业行为准则和有效的事中事后监测处罚,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秩序和博弈环境,让市场主体行为真正回归市场,让私募基金管理人关注的焦点从监管部门回到自身信用声誉、客户利益和实体经济。
首先,要让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真正发挥作用。要打破市场与监管博弈,建立市场化信用制衡机制,形成市场主体间有效博弈,让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律师、会计师等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相互博弈、相互增信。
其次,要让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成为切实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客户有效博弈的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合同指引,是要让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客户实现有效的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定合同和披露信息要坚持“有利于投资人”原则,充分保护、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基金合同要让投资人放心。投资人要依据合同厘清自己的法律权利和法律责任,借助信息披露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最后,要让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发挥买方作用,形成与上市公司和融资企业的买方卖方有效博弈格局。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充分行使定价权和投票权,促进上市公司和融资企业不断优化基本面、提升核心竞争力,促使优秀的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公司不断涌现,促成行业生产力的持续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激发上市公司和融资企业创造长期持续稳定增长的价值,帮助投资者分享实体经济发展的成果,赢得投资者长期持续的投资,形成社会资本与实体经济的平衡互哺,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配置资源。
洪磊表示,为推动行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在全面修订《会员管理办法》,加快7个自律管理办法和2个指引的修订与出台。依托全面覆盖登记备案、募集行为、投资顾问业务、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合同指引、托管业务、外包业务、从业人员管理的自律规则体系,协会的工作重心将从原来的事前登记备案逐步转向事中事后监测检查和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