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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基金资管的历史方位

  • 发布时间:2016-01-20 03:43:42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明江

  □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蒋志翔

  基金资管公司经过短短三年时间的发展,无论是从机构的数量,还是从管理资产规模考量,均获得了爆发式增长。但与此同时,对基金资管通道角色的质疑声也不绝于耳。与其说基金资管公司成为同业搅局的“坏孩子”,不如说基金资管公司是大资管时代肩负金融使命的“弄潮儿”。

  助力供给侧改革

  当前中国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重点任务”是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基金资管公司产品供给的发展路径和发展方向,与上述“五大重点任务”中的去产能、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高度契合。

  一是聚焦“去产能”。基金资管公司基本上都是在2013年之后成立,时值中国经济转型关键年,在这样的宏观环境下,基金资管公司着力先进产能、避开落后产能,支持新经济。有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投资绿色能源、环保、信息技术等领域的资管产品已超过2000只,规模超过3000亿元。基金资管公司越发凸显出实体经济的脐带作用。越来越多的基金资管公司建设专门团队,发行产品投资于拟挂牌新三板的高科技企业。同时,相较于公募基金参与国企改革所面临的诸多政策限制,基金资管公司投资非上市国企股权具有天然的政策优势,且不受持股比例限制。在参与国企改革过程中,基金资管公司还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国企整合资源、战略布局、市场拓展、员工持股、管理层激励等。监管部门、国企、社会资本等各方利益在国企混改中的平衡将在基金资管平台上完成。

  二是助力“去杠杆”和“降成本”。金融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去融资杠杆、提升资金供给效率。基金资管公司充分运用其跨市场投资优势,缩短企业融资链条,扩大直接融资比例,逐步缩减间接融资规模,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当前,基金资管公司已经成为资产证券化领域的中坚力量,对于盘活企业资产、推动企业直接融资发挥着重要作用。

  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基金资管公司充分运用自身作为跨市场投资主体的优势,开展投、贷联动,为企业量身定做结构化融资模式,长期融资与短期融资相匹配、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将结合。

  开展一、二级市场联动业务。企业所处成长周期、阶段不同,其融资方式及需求也有差异。多家基金资管公司转型一、二级市场联动业务,深挖企业成长价值,进行长期价值投资,与企业同成长、共进退。

  三是实现金融“去短板”。基金资管公司以其涵盖一二级市场和股、债市场的全方位投资方向,成为老牌金融贵族“银、证、保”的重要补充,能够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提供包括VC、PE、债权融资、股权投资、并购重组等一系列金融服务。相较于券商,基金资管公司将更加注重客户的遴选和后续扶持、培育,发挥“金融保姆”的优势,提供企业上市后的一系列管理咨询、债权支持及产业链整合等后续服务。

  发挥“鲶鱼效应”

  在经济新常态格局之下,基金资管公司发挥“鲶鱼效应”,激发大资管时代下资管业务的拓展及创新,进而撬动中国金融体系的转型、创新,带动并服务好中国实体经济发展引擎的重新点火,这是未来基金资管公司历史使命的最终落脚点。

  基金资管应当成为适应未来经济发展的金融探路者。通过有机整合现有资管机构的各类产品,实现对多层次实体经济的支持;促进产品创新带动投融资业务从债权向股权的转变,实现从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的转变,为“经济双引擎”提供强大的“燃料”支撑。

  基金资管应当成为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和优化的最佳执行者。主动管理类项目将成为未来基金资管公司获取业内认可的关键,将成为基金资管公司实现收益的制高点,将成为监管机构实现经济转型与调整的有利抓手。其最终成为社会各项财富资源的最佳整合和利用者,并最终发挥出对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和优化的功能。

  基金资管应当成为金融改革探索最佳的试错者。因基金资管公司的“万能”投资范围打破了行业边界的束缚,使得其能够成为金融改革最佳的试错者,在一种或者一类金融创新出现风险的时候,还能够通过其他的金融创新或金融改革实现生存并发展壮大,从而避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

  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在“分业监管、混业经营”的格局下,基金资管公司要充分履行金融使命,还需要从以下七方面着力创造良好生态环境。

  一是客观评估基金资管公司的价值和风险。基金资管公司具有强大的内生动力,有坚定的自我发展、自我修正、自我完善的诉求,并且已切实付诸实施。

  二是建立基金资管公司分类监管机制。对基金资管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销售、信息披露、资管计划合规设立和运作等方面进行合规管理,建立起对各类基金资管公司主体的分类监管模式,根据评级级别,实行差异化业务监管的资源配置。

  三是明确基金资管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性质。建议明确基金资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性质,向包括基金资管公司在内的各类资管机构统一发放金融许可证。改变登记机构不认可基金资管公司担任抵质押权、无法进入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进行查询和登记的尴尬现状。

  四是完善基金资管公司及其产品的法律体系建设。明确资管产品的信托法律性质。基金资管公司大量的资管产品是信托法律性质,而非委托法律性质,迫切需要《信托法》赋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性及破产隔离功能。

  五是探索加强市场参与者的竞争机制。探讨逐步开放基金资管公司的业务牌照的可行性。例如开放新三板做市商角色、开放小微券商资质、开放股权众筹资质,为创业企业提供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开放银行间市场投融资渠道,建议尽快考虑允许资产管理计划以产品名义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户并联网交易。

  六是提高基金资管公司牌照准入门槛、赋予股东更多责任。建议提高基金资管公司注册资金要求,要求控股股东具备丰富的金融经验、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从业人员要求等,增强基金资管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

  七是打破刚兑,培养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契约意识。在管理人勤勉尽责、履行销售适当性及信息充分披露义务的前提下,引导投资者认识资管产品的本质,培养投资者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契约意识。同时,借鉴国外金融行业及国内证券、保险、信托行业保障基金经验,成立基金资管公司的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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