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细则提合格投资人 电子签名、认证重要性凸显
- 发布时间:2015-12-30 06:5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毕晓娟
12月28日,银监会牵头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立即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
对于行业普遍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每日经济新闻》已在12月29日头版做了解读;但细读《办法》不难发现,其中所提到的诸如“合格投资人”、“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等概念同样值得关注。为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专门进行了梳理和采访。
伴随着投资人数的快速增长,投资人权益保护和教育也渐被提上日程。
12月28日,由银监会牵头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办法》凸显了对出借人的权益保护,比如,强调出借人的风险教育、风险认知与自我承担,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等。
多位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这有利于保护出借人自身的利益,而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平台对投资人的教育工作将成为重点。
此外,《办法》还特别强调了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的法律效力。
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
临近年底,一些P2P平台曝出风险事件,一时之间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了“阴影”,而作为其中的重要参与者,出借人的权益和教育不容忽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办法》中强调了出借人的条件与义务,比如“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等。
“强调投资人的风险教育、风险认知与自我承担,不仅规范了从业机构,还对借款人和投资人的权利保护和自身义务做了明确规定,要求从业机构引导投资人进行小额分散投资。”盈灿集团副总裁、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认为。
“对投资人提出要求,即要求平台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等进行风险评估,并规定投资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且要自行承担本金损失。这在某种程度上会让投资人素质和能力升级,很多平台可能会在投资门槛和用户级别方面有所考量。”爱财有道COO王杨表示,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平台对投资人的教育工作将成为重点,帮助投资人提高财商,做好理财规划,是平台做好投资人服务,提升体验的重要一环。
《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对于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一方面可以降低投资人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达到提升投资人教育的目的,引导投资人自我提升。”91金融创始人、CEO许泽玮表示,这意味着机构需要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接下来,更具专业能力的风险管控人才和财富管理人才将进一步受到行业追捧。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纠纷、投诉和举报等解决渠道和途径。许泽玮分析指出,这确保了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投诉和举报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规利好认证机构
一方面,出借人的权益不容忽视;另一方面,确保借款合同的有效和真实,也显得愈发重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P2P网贷平台基础电子合同管理方面,已经陆续有部分平台开始引进第三方机构,如公证机构、第三方证据托管机构、CA认证机构等。比如,宜信表示,在几年前就开始大规模实施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手段。
《办法》也明确规定,“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电子签名为用户身份的确认、信息的防篡改、信息的防泄漏和抗抵赖等提供了重要保障。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解决传统金融的痛点,此次细则中对电子签名的要求,其目的就是强调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的技术能力,来敬畏风险和规避风险。”九斗鱼CEO郭鹏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指出。
乐贷网方面曾表示,随着互联网金融浪潮兴起,交易行为逐渐摆脱线下“面签”的束缚,“无纸合同化”广泛使用,电子签名的应用场景将会大大扩宽,对于电子签名和P2P借贷行业都有积极意义。
但人人操盘CEO顾崇伦指出,《办法》明确提出了电子签名的必要性,但对于电子签名机构的认定并没有明确提出;目前来说,既有CFCA等官方背景的电子签名机构,也有一些创业公司提供类似的服务。从法律实际操作角度来看,如果有明确的机构指定,对于基于电子签名的合同违约后效力等的认定会更有帮助。
此外,亦有业内人士表示,按照这一规定,数字证书认证将逐渐实现从银行、支付机构、P2P机构的全覆盖。CA认证机构也将真正成为金融乃至民间小微金融的身份认证“利器”。新规利好CA机构,而CFCA可能因其在银行系统长期以来的优势而获取更多用户。
相关链接>>>
将建中央数据库网贷业“信息孤岛”有望打通
◎每经记者 朱丹丹
一直以来,网贷从业人员记录、债权债务信息等均无官方数据可查,信息不对称成为不少投资人和平台的一大痛点。
近日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提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
“这是一则令从业者非常兴奋的消息。目前,行业面临的恶意欺诈、过度负债、一人多贷等问题,主要就是因为信息不对称,行业“信息孤岛”亟待打通。由监管层来负责发起和运营中央数据库,权威性和安全性能够得到有效保证。”九斗鱼CEO郭鹏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多位业内人士亦分析指出,如何做好这些数据的灾难备份,是平台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而建立灾备系统则能够提高网贷机构的客户服务能力。
早在2013年,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资信)宣布全国首个基于互联网提供服务的征信系统——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正式上线,意在将数量众多的网贷企业征信数据纳入该系统,从而达到网络借贷企业征信共享。
融360理财分析师张吉龙指出,对借款者来说,中央数据库和地方从业人员执业记录对借款者意味着未来重复借款的行为将得到遏制;对平台来说,平台的行为将录入中央数据库,从而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将强化对平台的约束力,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非常有利。
邦帮堂首席风控官萧志强亦表示,《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表示这个中央数据怎么运作、由哪个部门去管理,但为了令这个中央数据库运作更有效率,从运作成本、数据安全的监管等方面考虑,应该会最终汇总到央行征信中心数据库,它最终应是和央行征信中心数据库融合到一起。
其实,除去故意欺诈等之外,网络攻击也是问题平台滋生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确保数据的安全,做好这些数据的灾难备份,是平台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对于网贷平台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张吉龙表示,上述规定对于网贷机构的IT实力做出了要求。随着近年来P2P平台遭受黑客攻击的现象的日益突出,网贷平台如何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信息日益成为重要的话题。
郭鹏也分析指出,灾备系统是传统金融机构的标配,网络借贷的文本、证据依靠数据形式保存,灾备系统能够提高网贷机构的客户服务能力。
亦有业内人士表示,相对于自建灾备系统,也许采用云端服务器的方式进行灾备成本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