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牌照未发指引先行 注册资本10%为保证金
- 发布时间:2015-12-04 10:58: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毕晓娟
业内认为,设立保证金制度是为了避免征信机构在陷入经营困境时突然关门,以低价、违法的方式处理机构所拥有的大量信息
个人征信牌照即将下发的传闻一年有余,至今却仍无响动,但牌照未至,指引先行。近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得由央行下发的《征信机构监管指引》(下称《指引》)。其中对个人征信机构设定保证金制度,要求个人征信机构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保证金。
多名业内人士认为,设立保证金制度是为了避免征信机构在陷入经营困境时突然关门,以低价、违法的方式处理机构所拥有的大量信息。
此外,《指引》还对个人征信机构变更公司股本进行了制度化管理,按照变更额度的大小实行批准或者备案等制度。
设立保证金制度
《指引》第十三条指出,个人征信机构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保证金。该保证金归征信机构所有,且要求个人征信机构在取得征信业务许可的10日内,开立专门的银行账户存放保证金。
《指引》对于保证金的定义是,征信机构为应对信息主体法律诉讼、侵权赔偿等事项建立的风险基金。
“很多机构对于保证金制度不理解。”一名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美国的征信机构并没有这样的制度,但是中国有自己的难处。央行这样做并不是为了赚钱,更多是为了保证征信机构能够持续、正常运营,谨防征信机构突然中止业务。
“当前国内征信机构数量已不在少数,多数已经开展征信业务,未来拿到征信牌照后,将会以合理合法的理由搜集大量数据。”信而富CEO王征宇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一旦征信机构陷入经营困难,缺少资金运营,在清盘时,可能会低价出售处置其所拥有的数据资源。一旦数据安全受到威胁,客户信息泄露将会造成巨大的社会问题。
王征宇认为,保证金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能够保持机构持续运营,一旦征信机构油尽灯枯,央行可以启动保证金,维持运营。至于持续经营阶段的合理整顿,央行可能会制定符合征信机构行业的退出机制。在数据清理的问题上,或让符合央行资质的征信机构对数据源进行合理转移。
此外,一名征信行业资深专家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保证金制度设立的背景是,国内对于征信行业的数据隐私尚无法律法规,对于从何渠道获取的数据算作隐私、如何使用这些数据缺乏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
本报记者注意到,注册资本10%的保证金提取比例并非一成不变,在一定情况下,央行有权上浮特定的个人征信机构保证金提取比例。是否浮动主要取决于三个要素:第一,征信机构经营合规情况;第二,征信机构上一年度风险赔偿总额;第三,征信机构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上浮后的保证金总额不超过征信机构注册资本的30%。
平安证券行业分析报告显示,根据征信行业的产业链,个人征信公司经营成功的关键在于:数据来源的范围和准确性;数据处理能力;数据产品是否能够满足客户要求、是否具有多样性。
股权变更需报备
《指引》对于个人征信机构股权变更的要求延续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指引》第九条指出,个人征信机构拟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拟变更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个人征信机构变更出资额少于公司资本总额5%或者变更持股少于公司股份5%的股东,应当自变更日起1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备案。
对于上述规定,某征信公司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这一规定的逻辑遵循了国际通行的原则,股比超过5%会有产生利益冲突的嫌疑。
王征宇表示,这一规定还为了防止其他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股份控制达到控制公司、控制股东、控制数据的目的,进而为自己的商业目服务。
至于征信机构如何保持客观中立,《指引》中并未给予过多的说明。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正如会计师事务所一样,同合作机构有商务关系并获取商业利益是正当行为,其中需要解决的是征信机构的客观公正,不应参与合作伙伴的竞争关系。“这不是商业利益关系,而是客观公正的问题。”
《指引》对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亦延续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第一,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设职能部门,员工队伍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第二,拥有稳定的信用信息来源和数据采集渠道,具备开发征信产品的能力;第三,内控制度完善、可操作性强;第四,建立IT系统安全管理体系,具备征信业务所需的IT系统开发和管理能力。
业内认为《指引》的下发是征信行业向前迈进的一大步。而征信牌照下发的时间点,再次引发了猜测,部分征信公司认为近期是牌照下发的敏感时间点。
一名征信行业资深人士表示,《指引》的下发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信息备案、现场检查等措施,更多是为了检验是否有不合规采集征信信息、出卖个人信息等情况。”其表示,对于新金融等新生事物应该制度先行,在颁发牌照之前下发《指引》符合行业发展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