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余栋:新金融时代的互联网金融监管
- 发布时间:2015-12-31 10:02:39 来源:环球网 责任编辑:毕晓娟
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7月,《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其中“‘互联网+’普惠金融”是 11 项重点行动之一。同样在7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要求,提出了一系列支持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
在互联网金融加速创新和迅猛发展的同时,各种问题和观点也纷至沓来。市场同质竞争、无序竞争、违规经营问题增多,P2P平台倒闭频发,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牌照被注销,互联网金融未来如何发展引人深思。
互联网金融研究与监管也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视。今年,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和金融研究所专门成立了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实施宏观调控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部门,应当如何全面客观地评估互联网金融,如何加强与改善监管、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动态和实践进展?
近日,为解答业界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疑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姚余栋与其团队推出新著《新金融时代》,并就此接受了《第一财经日报》的专访。
第一财经日报:你认为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是什么?
姚余栋:我总结了互联网发展的十大趋势:第一,国家的支付体系进一步完善,为互联网金融奠定基础。第二,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第三,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更加明显。第四,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依然显著,互联网的金融本质仍然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第五,互联网金融使金融普惠共享的程度更加提高。第六,互联网的征信应用更加广泛。第七,双向并购使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进一步融合。第八,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的技术作用进一步强化。第九,互联网金融地理空间重新集聚,当前互联网金融呈现出一定的区域集中性的特点。第十,互联网金融国际化趋势加速,我国在整合供应链以及帮助中小企业依托互联网大数据进行融资等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
日报:2011年以来,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众筹模式从发达国家进入我国,行业快速发展,但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应当如何看待众筹在中国的发展?
姚余栋:2011年,众筹模式传入我国并迅速发展,首先兴起的是P2P网络借贷,随后奖励众筹在国内逐步扩张。与此同时,随着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2014年,我国股权众筹异军突起,或将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层次。
根据融资者提供的标的产品和投资者的参与目的,众筹大体包括四种类型:奖励众筹、捐赠众筹、债权众筹和股权众筹。
虽然我国众筹发展历史较短,但已经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P2P平台已经超过1500家,全年融资金额已经超过2500亿元。
众筹是互联网与金融融合发展起来的典型产业,由于融资门槛低,自从引入我国以来呈现快速发展势头,成为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推动力。不过,作为经济领域的新生事物,众筹本身具有的风险也在逐渐显现,现有的监管法规或制约不足,或管制过度,都不利于我国众筹行业健康发展。
日报:从监管的角度应该怎么看待众筹?
姚余栋:当前我国股权众筹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相关监管法规还是空白。从股权众筹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发展定位以及发展措施等五个方面,我国发展股权众筹可遵循“五四三二一”框架。
“五四三二一”框架即:股权众筹的战略定位是新五板市场;基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投资者群体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实力,将投资者群体分为私募、大私募、小公募和大公募四个层次;根据小微企业融资规模设定三个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标准;严守两个行业发展底线,平台不能设立资金池、平台不能为融资项目提供任何担保(包括隐性担保);严格遵守一条法律红线,即不能突破目前《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200人上限。
我认为P2P行业应该遵循这样的监管思路,首先,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核心和关键在于风险管理和控制。当下国内P2P行业风险控制将突出表现在如何保障互联网渠道和资金安全方面。
其次,完善征信体系,建立P2P评级(评分)系统。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和评级(评分)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是服务借贷双方提高投融资效率的关键,也是允许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自主选择投资产品的前提。
最后,加强平台信息管理,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确保投资人和借款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如实披露包括公司治理情况、平台运营模式、业务数据等平台经营信息,供客户参考。
日报: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现出了综合经营的趋势,并且又涉及多元业务领域,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是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前提,对于风险防范你有何建议?
姚余栋:应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对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建立一套既有助于发挥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优势,又能够有效防控综合经营风险的监管体系至关重要。
但目前,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我国尚未明确其监管部门,互联网金融部分业态监管的实施细则也尚未出台。因此,我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第一,尽快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主体。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行金融体制下,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发展金融业综合经营(包括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的可行模式。建议尽快研究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性质、涉及的业务范围、内容管理、行为规则、监管模式、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的规定。
第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调,发挥央行的牵头作用,充分利用好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尽快完善金融跨行业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建立金融各行业间、金融与实体间的风险防火墙。对整个金融控股公司与集团外单一交易对象的总交易金额进行控制,并规范各子公司间的相互投资,加强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监管。
此外,要完善互联网金融清算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统计与监测,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