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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升级 超36%才是高利贷

  • 发布时间:2015-08-07 19:25:00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企业为生产经营拆借资金受法律保护

  最高院的这个司法解释,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不亚于当前任何一次重大的金融改革”,昨日有业内人士得知最高院出台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时忍不住感慨。8月6日,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责任,同时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定义范围、事先未约定利率、逾期利率及复利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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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隔1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升级”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这也是最高法继1991年8月13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后,再次发布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这也意味着1991年版本的司法解释将正式被废止。

  同时,从今年的9月1日起,新的适用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的审判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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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超过36%才算是“高利贷”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应予认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司法解释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比1991年版本,新的《规定》变化最大的地方即废止了以往“四倍利率”的说法。到底多少的民间借贷利息受法律保护?《规定》中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将原来最高的受司法保护的“四倍”的规定统一修改成了“不超过年利率24%”,且该24%包含了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等所有费用;同时《规定》第三十一条则规定了“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之后,在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已付利息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介于年利率24%和36%之间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杜万华说。

  “这就明确意味着,原则上24%的年化收益是百分之百合法的,年化36%以内的部分,已经支付了的部分,依旧是合法的。超过36%的部分,才算是高利贷,”昨日,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e贷监事长朱青山在解读《规定》时表示,最高法的这个明确规定其实是给当前包括P2P在内的民间借贷与高利贷划出了明确界限,“给行业从业者提供了一个很明确的标杆”。

  除了对于贷款利率上限的说法更改外,羊城晚报记者还留意到,新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的主体也进行了拓宽,除了人对人的民间借贷,还可以是企业对企业之间。

  对此,杜万华表示,这一改变主要是由于过去几十年来民间借贷的主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前民间借贷的主体几乎都是自然人,以前在计划经济时代很少有企业借贷的”,杜万华表示在改革开放特别是1993年之后,借贷的主体逐渐的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发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主体变化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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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吸眼球,P2P平台是否担责“两分法”

  除了与1991年的司法解释相比,此次新的《规定》中最引人关注的则是对于P2P网贷借贷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解释。

  近年来,中国内地的P2P企业进入野蛮生长的阶段,与此同时,P2P平台跑路等现象时有发生。据网贷之家联合盈灿咨询发布的P2P网贷行业报告显示,截至今年7月底,正常运营平台2136家,其中,新增问题平台109家,而累计问题平台达到895家。

  长期以来,P2P投资者最担心的就是投资到问题平台,行业内称之为“踩雷”。根据新的《规定》的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也意味着,今后P2P行业生态中,既有纯信息中介的存在,也会有担保模式平台的共存。

  “P2P平台是否担责终于有说法了”,昨日,融360的分析师张懿望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最高法的解释,P2P平台出了问题是分两种情况讨论的,因此投资人投资网贷时要看清楚平台是否担责,否则利益受损后将无法维权。

  张懿望更直接建议投资者在投资的时,如果这个平台在网站上公开承诺或宣称为你的钱提供本息担保,一定要截屏保存。

  除了投资人表示服下一颗定心丸外,P2P行业的从业者也颇感兴奋,认为这是既央行发布《关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国家从法律层面上对于P2P借贷的一种认可。

  昨日,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陈宝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网贷平台定位以及投资者保护都给予了明确规定,有利于促进P2P行业进一步合规、良性以及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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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种情况,民间借贷合同认定为无效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杜万华表示,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利于回应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和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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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4种情况借款人可不还利息

  1、合同里没有写明利息多少的,借款人可以不还。

  2、利息超过36%的,借款人可以不还。

  3、利息在本金中扣掉的,利息就不能算本金了,比方说张三借给李四100元,其中提前扣了10元,那么张三借给李四的本金就是90元。

  4、借款人可以提前还利息,提前还的话可以不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来还,根据你借款的实际时间来算利息。也就是说借款人提前还钱是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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