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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离婚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可索精神赔偿

  • 发布时间:2015-11-20 06:01:00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胡爱善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30起涉“家事”典型案例,其中,夫妻离婚时一方有出轨行为,另一方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获法院支持。

  通报会上,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

  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以河北、河南、江苏、山东等省份案件量居多。

  在昨日发布的30起案例中,离婚纠纷以及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占了大多数。其中,赡养和抚养问题占比最高,超过一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春涛会上介绍,北京法院审理的家事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数量大。家事案件是北京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约占全部案件的9%,占传统民事案件的20%。以2014年为例,受理一审家事案件38619件,其中离婚案件约占全部民事案件的一半左右。二是对立性强。家事案件中当事人争夺的焦点是子女、房产,情绪对抗激烈,平复矛盾难度大。三是新情况新问题多。

  案例

  离婚后查出前夫离婚前出轨仍获精神赔偿

  河南一例案件显示,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女方未发现男方有出轨行为,而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在与其婚姻期间有出轨行为,起诉索要精神损害补偿,获法院支持。

  案例显示,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相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

  法院认为,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离婚后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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